破坏性膜拜团体法律规制路径分析.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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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膜拜团体”法律规制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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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攸然

摘要:随着宗教自由的提倡,在新兴宗教林立的情况下,“法轮功”、“东方闪电教”等一些“破坏性膜拜团体”也夹杂其中。从“破坏性膜拜团体”的概念和定性出发,并综合国内外有关于此的基本理念和实践经验,以期完善我国的法律路径。

关键词:破坏性膜拜团体;法律规制;风险规则

:D9: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35.080

新时期以来,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显现了长足的进步,但阳光背后总有其阴影存在。“破坏性膜拜团体”就是弥漫在宗教自由背后的阴云,这类团体思想行事皆与科学、常识、公共理性相左,以宗教之名,曲解教义、蛊惑民众,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破坏性膜拜团体”的界定

“破坏性膜拜团体”的存在是在世界范围的,由于中西方不同的历史传统和社会文化环境,对“破坏性膜拜团体”的界定有所差别,比如产生的背景不同,群体特征不同,社会处境不同等。

1.1西方概念

西方国家主要使用“cult”一词,译为“膜拜团体”。该词与上世纪60年代后出现的“新宗教运动”相联系,被用来指代大量兴起的新兴宗教,具有相当程度上的贬义,因为其中部分具有邪教的特质。但这种贬义确实偏激又狭隘的,因为它主要基于宗教上的排他性,比如在美国,就被看作是保护本土文化的决心,将不同于美国正统主流文化的移民信仰贬为异端。1984年美国给出了一个经常被引用的“破坏性膜拜团体”的定义:“要求其成员绝对忠诚或效力于某一人物或主张,其首领为实现自己的目的而不惜通过操作、诱导和控制手段损害徒众的家庭和社会环境的,以宗教、文化或其他形式出现的集团或团体。”

1.2我国概念

膜拜团体的概念在我国首次被提出是为了应对邪教问题。1999年法轮功被我国政府定性为邪教并依法打压取缔时,国际上对法轮功也开展了研究并将其译为“cult”,但该词的准确性是需要考量的。西方国家的“cult”主要是宗教意义上的定性而无关政治,也无关膜拜团体中的破坏性;而“邪教”这一研究的侧重点是政治或者法律,单纯从宗教的角度研究邪教的学者少之又少。提到邪教人们第一反应不是宗教问题,而是指向极度破坏人民生活、社会稳定的,也具有政治破坏性的急需法律规制的恶性组织。因此,又有许多学者提出使用“疯狂的”(crazed)、“危险的”(dangerous)或“破坏性的”(destructive)等用来修饰“Cult”,其中,大多数学者认可“Destructivecult”一词,既“破坏性膜拜团体”。2000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邪教问题国际研讨会,大会就把其会议名称翻译成“InternationalSymposiumonDestructiveCults”。我国“邪教”的内涵有三:冒用宗教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用迷信邪说等手段蒙骗、控制成员。

2“破坏性膜拜团体”的危害

膜拜团体在西方国家确属于宗教学意义上的含义,但是在我国,邪教与宗教却不容混淆。邪教具有明显的反社会、反人类性质,使人们的思想被腐蚀,社会安定被破坏,并且危害国家法律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

其一,信徒们往往对教主具有狂热崇拜。“每个邪教组织都有一位教主,教主在邪教组织中都处于最高地位,也是信徒们进行膜拜的唯一对象,他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简而言之,教主就是信徒愿意为其奉献一切的“神”。而这些教主也大多都具有政治欲望,或许组织的建立并不是为了这一目的,但随着组织的不断壮大,他们开始彰显政治野心,而不是仅仅满足于在一个“秘密王国”的权威。

其二,信徒丧失自我的绝对忠诚。教主想要让信徒们无条件的服从势必需要借助一定的手段,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洗脑”,这是一种精神控制法,再加上组织的秘密性质,成员们长期处于与世隔绝的状态,丧失人身自由的同时也渐渐地丧失了思想自由,自然也不再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

其三,多使用暴力手段。邪教组织的暴力行为虽也针对无辜群众,但其迫害的主要对象是组织内部的成员。例如抵抗和阻碍传教活动的成员会被视为“恶魔”、“邪灵”,受到暴力“镇压”,轻则伤残重则失去生命。

其四,宣扬世界末日,具有反社会反人类倾向性。世界末日常常被用来向信徒甚至是社会群众宣扬,制造恐怖氛围,产生自杀悲剧。例如“全能神”教制造的2012世界末日论就弄得人心惶惶。邪教组织不断向信徒灌输现实社会是充满罪恶和黑暗的理念,教唆成员脱离现实或者对抗现有统治,行为过激不足为奇。

3“破坏性膜拜团体”的法律规制

3.1美国模式

美国可以说是众多破坏性膜拜团体的聚集地,世界十大邪教总部中的七个设在美国,严重危害了美国的社会秩序。比如“天堂之门教徒自杀”事件、“韦科镇”事件、914位教徒死亡的“琼斯敦”事件都发生在美国。因而美国具有独特的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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