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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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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梅张红扬

(内江师范学院,四川内江641000)

[摘要]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方式的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对新时期领导干部的重要要求。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执政是改进党的领导方式的必由之路,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要依法执政;化解矛盾,要推动良法善治;推动发展,要转换政府职能;维护稳定,要推动能动性司法。要从思想观念的转变、法律体系的完善、评估机制和问责机制的建立健全来促成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养成。

[关键词]领导干部;法治;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中图分类号]A84[]A[]1001-8999(2013)06-0104-05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的、符合中国实际和广大人民利益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自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后至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不可否认的是,正处转型期的中国,法治建设面临诸多挑战,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将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提出的“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表述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将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保障。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方式的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对新时期领导干部的重要要求。

一、法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和理性的办事原则,良法之治、普遍守法、民主政治、权力限制和权利保障是法治应有之义。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在于能否建立一个良好的有至上权威的法律和制度。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性是指每一个人和社会组织都服从法律,尤其是政府依法行政,以建立法律高于任何权力实体和个人,法律可支配权力而非权力高于法律的法律机制。法治是一种非人格化的统治,国家权力受法律的控制、权力的制衡、权力的约束,这就决定了个人、各种组织如政党、机关单位、社会团体等须以法律为行动准则,人们服从的是法律的统治,制定和执行该法律的官员、领导干部、社会组织也须以法律为行动准则,不论何种主体,不论它在国家中的地位有多么重要,其活动的准则只能是法律。要形成至上权威的法律制度,执政者具备和应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关键。法治思维是指运用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来分析和处理各类问题的逻辑思维方式,法治思维还要求领导干部具备良法意识、民主思想、法律至上、权利本位、程序正当等观念,单纯的合法性思维只能是法律思维,而不是法治思维。

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只有养成法治思维,才会外化为一种依法行政的行动模式,形成法治方式。所谓法治方式是指领导干部的管理方式应融入法治思维,摒除人治方式,不能以领导看法、上级的指示代替法律,要服从既定的法律规则,任何人和组织不得以各种理由去违背法律规则,应保障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普遍性和一致性,“即使它被认为在政治上是有利的,在经济上是有益的,在道德上是善的,只要它不具备合法性基础,就必须将其排除在选择范围之外”,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等事项中确立法治的优先性,建立起公正、权威的执法、司法体系,将利益诉求、各类纠纷解决纳入法治轨道,执政者要时刻用法治标尺来考量自己的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处理好自身与执法、司法机关的关系,切实保障执法、司法机关公正行使职权,杜绝一切法外干预。

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执政的必要性

1.改进党的领导方式的必由之路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法治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党的执政是通过对国家政权机关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来实现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必须有机结合。党的领导方式的改进从立法上讲是继续推进科学、民主、开门立法,从法律上、制度上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在法的实施中督促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能,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尊重、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同时各级党组织也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体党员也要模范守法。全党和各级领导干部的模范守法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就现阶段而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几乎都有法可依,但不可否认的是,对当前社会矛盾的化解、社会稳定的维护,有的领导干部仍固守人治思维和方式。人治思维强调人和权力的作用,忽视法的作用,往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法治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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