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6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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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6篇

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篇1

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人(上诉人):中国人民资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处地在南京市龙蟠中路69号。

代表人娄伟民,人保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李树彬,男,1979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汉族,南京市江宁区铜井镇牧龙村牧龙镇村79号。

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被申请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特申请对被申请人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伤残评定是一个多而杂的工作,鉴定人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审核实证据。一审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明确提出对被申请人李树彬十级伤残的司法鉴定看法书不能认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原审法院并未依法全面审查客观事实,未批准申请人该项申请,判决认可了李树彬的十级伤残。

因此,特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批准对被申请人李树彬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2月22日

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篇2

申请人:张学辉,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c区九层,电话:0571—2880290713834115698传真:0571申请事项:

作为吴某某有心损害一案的辩护人,申请人对公诉方提出的,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有异议,特此申请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

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情况表明,被检人宗某某左额面部至左颈项部(左耳廓前)见—18*15cm的块状增生疤痕及色素变化,左下颌部及左颈项部较明显,颈部活动受限。其检验看法为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评定重伤。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的规定是: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申请人认为,(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认定的只是被检人颈部活动受限;而颈部活动受限与重伤标准规定的颈部活动严重障碍是不能划等号的,两者程度的差距是明确的;同时也未表明被检人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宗某某损伤既未实现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程度,也未实现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程度,被检人伤势不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关于重伤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重伤。

同时,申请人认为,被害人宗某某伤势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规定,构成轻伤。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规定,辩护人申请对被害人宗某某伤情重新鉴定。

此致某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学辉律师

20xx年6月20日

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篇3

申请人:河南光速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住处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申请恳求

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司百灵的伤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的护理期评估看法超出了伤残鉴定的范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禁止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护理期作出鉴定,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的护理期评估看法超出了伤残鉴定的范围,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二、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看法缺乏法律依据,适用评估标准错误。

经过庭审质询,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看法依据的是《劳动本领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我们国家目前有任何规定允许交通事故可以参照工伤标准的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评定程序、评定依据及价值取向截然不同。本案的原告司百灵是交通事故受伤,对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评估以特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依据,以《劳动本领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为本案评估的法律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三、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司百灵百灵需终生护理的评估看法结论明显错误。

虽然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司百灵护理期的评估适用了《劳动本领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但是依据此规范5.75.10之规定,五级至十级伤残均无护理倚靠。在无护理倚靠的前提下却做出司百灵需终生护理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

四、经过庭审质询本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为确保本次鉴定的客观性,鉴定人应当分别接受质询,由于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与证人相同的证明意义和价值,不分别接受质询定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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