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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下中国积极刑法立法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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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乐晨
摘要:积极刑法建立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并且符合我国现代化建设发展的切实需求。本文将简要分析新时期下中国积极刑法立法观影响因素及积极刑法立法的必要性,基于以上分析内容对新时期下中国积极刑法立法观进行研究。通过本文的分析及研究,旨在促进我国刑法的完善建设及创新发展。
关键词:中国;积极刑法;立法观研究
引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现阶段我国建设发展的主要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坚持民主法治、诚信友善、安定有序、社会和谐等基本内容。新时期下中国积极刑法立法观研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组成内容,是我党基于社会主义特色发展事业与全面建成法治社会的重大战略内容,展现出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新时期下中国积极刑法立法观影响因素
(一)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环境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我国刑法在新时期社会背景下被赋予了全新的内容,例如对新型的犯罪项目进行认定,在传统刑法中具有民事不法性质的行为践行犯罪化处理等。通过积极刑法的践行帮助解决社会之中较为突出的矛盾问题,及时解决有社会丧失诚信、违法乱纪等问题。积极性法观在我国的确立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针对两个修正案中的犯罪行为应进行修正及高度概括,重视解决刑法中社会问题的实践性。作为法律体系之中的最后一道屏障,刑法在建设及执行的过程中应坚持规范化的基本原则,针对积极的刑法立法观建立,应将刑法相关的内容进行深层次及广范围的革新,不仅注重刑法管理的宽度,与此同时应注重刑法管理的严度。
(二)学术研究推动规范发展
新时期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我国刑法在立法建设的趋势上存在着较多的变化,在学术领域之中出现了一边倒的批判趋势,大多数的法律研究者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刑法工具在社会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存在着过分干预的问题,因此导致刑法立法具有工具主义的特征,最终的刑法发展结果为“过度刑法化”。过度刑法化会加大社会的安全风险,引发一系列危害社会安全的问题出现,最终使得国家的群力及公民的利益遭受侵害,因此过分干预的刑法立法模式将会使得国家法律资源无法得到有效的优化,未能形成法律资源优化配置。因此,现阶段法律学术研究领域中注重对于积极刑法的研究,通过积极刑法的建立发挥对社会发展建设的约束作用。
二、新时期下中国积极刑法立法必要性
(一)传统刑法观具有滞后性
现阶段中国彻底改变传统刑法观念较为艰难且不合时宜,首先,传统刑法观念中是以个人的权力让渡保证国家权利的行使,继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新时期社会背景下,社会经济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价值判断、行为方式将会发展转变,社会压力的增发使得社会潜在危险的风险逐年增加,因此对于人民群众及国家安全的保护新政策呼吁较高,刑法在现代社会中的进步发展,需要立法者对风险进行辨识、评估,继而保证可能受到侵害者的合法权益。其次,传统刑法中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与自由性,重视权利的基本保障,但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刑法的灵活性,对于刑事案件的预防作用较低。
(二)我国刑法立法需要创新
随着社会经济及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质量有着极大程度的进步及提升,与此同时互联网等新型技术的出现也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及观念意识,生活压力的增大及新兴事物的刺激使得现代社会中面临着较多的不确定因素。社会之中各种危险的存在侧面能够反映出我国的刑法观念需要完善创新,刑法对于社会的观察及了解不够深入。与此同时犯罪者在现代社会背景下的价值追求较为多样,其中基于理性进行考虑的犯罪现象逐渐减少,而突发事件罕见时间的刑法立法逐渐增多,因此我国的刑法立法应从理性思考转向为根据社会现状及经营基础进行判断,积极创新刑法立法。
(三)刑法处罚多样化的需求
随着社会发展环境的不断变化及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我国社会中有组织的犯罪、网络犯罪等现象激增,法律相关学者对于传统刑法观念进行了激励的批判,主要源于传统的刑法观念无法满足社会形势变化对于刑法创新的需求。基于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的主要特点,尤其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道路仍很漫长且坚信,因此在刑法立法领域中坚持法制概念是基础要求,与此同时应针对传统的刑法观念进行修正,积极拓展刑法的设计范围,并重视刑法出发的多元化发展,一定程度上转变“监禁刑法”在处罚手段中的主要地位。
三、新时期下中国积极刑法立法观研究
(一)积极刑法符合时代精神
当代刑法中的立法功能性较为显著,立法者通过法律的制定约束社會中的不法行为及人们膨胀的欲望,刑法控制社会的范围及广度将更深。针对刑法立法活跃的社会现象欧洲国家称之为立法灵活化,在日本成为立法活性化,由此可见刑法立法的现代化发展需要符合时代的发展精神,我国现阶段刑法立法正在从消极的立法观念进步发展为积极渐进式的立法观念。通过完善犯罪项目的设定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刚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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