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企业应当符合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下.docVIP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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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应当符合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其中部分要求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物业服务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依法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综合保险费的条件。

2、“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当具备物业服务企业直接与开发商、业主或业主大会签署全项目委托的物业服务合同,并实施服务的条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顾问管理或单项管理的物业项目不计入管理面积。

3、“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建立各项物业专业服务的标准和管理制度;

(2)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建立应急预案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建立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4)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投诉处理制度;

(5)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建立收费管理制度。

4、“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已成为上海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注册用户,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的条件。

5、“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应当具备物业服务企业2010年盈利不亏损的条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书面材料,包括:

1、社保机构出具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综合保险费的清单(缴费期限应当与该员工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相符)。

2、2010年物业服务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复印件)。

3、物业服务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复印件)。

4、各物业项目的《物业项目管理情况表》(见附件)。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需先网上申报预约,即登陆上海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相关信息,取得预约号后,到企业注册地区县房管局提交上述书面材料和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信息系统盘片(可向北京建通信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联系电话010,办理初审手续。

附件:

物业项目管理情况表

一、基本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填写)

物业项目名称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项目详细地址

省(直辖市)市(区县)

物业项目类型

住宅

多层:万平方米高层:万平方米独立式住宅(别墅):万平方米

非住宅

办公楼:万平方米工业厂房:万平方米其他:万平方米

项目经理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号

项目管理处地址

联系电话

承接项目的日期

正在履行的合同有效期

首位业主入住日期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一年内是否存在以下情况(由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区县房管局填写)

1、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有□无□

2、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有□无□

3、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有□无□

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有□无□

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有□无□

6、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有□无□

7、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有□无□

8、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有□无□

9、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有□无□

10、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有□无□

1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有□无□

12、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有□无□

1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有□无□

发生以上情况的具体说明

房管办事处盖章

经办人:电话:

年月日

区县房管局物业科盖章

经办人:电话:

年月日

备注:1.此表填写完毕交物业服务企业。

2.项目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准或物业项目相关竣工材料登记建筑面积为准。

3.此表需由房管部门逐级进行审核确认。项目所在地房管办和房管局收到此表后分别在2个工作日内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过期视作无以上违规行为。

4.非本市项目,需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房管局盖章确认。

附件:

物业项目管理情况表

一、基本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填写)

物业项目名称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项目详细地址

省(直辖市)市(区县)

物业项目类型

住宅

多层:万平方米高层: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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