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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
在《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
下简称《准入规则》)中《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的
基础上,增加“罐式车辆”品种,并将其按结构和用途进一步
划分为:普通罐式车辆、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
辆(详见附1)。
一、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要求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指生产罐式车辆产品的整车、专用
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下同)应当具备《准入规则》规定的
相应生产能力和条件。其中,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
式车辆生产企业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罐体设计、制造要求
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罐体应当自制。罐体技术(图纸等)应当来源于具有压力容
器设计许可证的企业或机构。
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罐体的设计能
力和制造能力,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
上述有关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二)产品追溯性要求
生产企业要建立产品追溯体系,重点关注经主管部门认
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罐体及安全装置的设
计、采购、制造、装配、检验、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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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建立与车辆识别代号(VIN)对应的数据库,能快速查询
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及防抱死制动装置(ABS)、
制动器、辅助制动、限速器、轮胎、行驶记录仪的结构型式
和型号、供应商等重要参数;罐体的结构、尺寸和壁厚、材
料、容积、运输介质,以及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的型号、
供应商等重要参数。相应信息(包括由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
检验报告)存档期限应不小于车辆的设计使用年限。
二、罐式车辆产品准入要求
(一)罐式车辆产品检验要求
检测机构在进行罐式车辆产品检验时,应按照国家标准
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在定型报告中体现罐体尺寸
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
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定型报告中应当体现安全装置的产品
名称、产品型号、生产企业以及安装位置,还应当查验经主
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
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应当配置必要的
安全装置:
1.承压罐式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设计
图样和运输介质的要求,适用时应配置以下安全附件和装卸
附件:紧急切断阀、安全泄放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
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装卸阀门、
快装接头和装卸软管。
2.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应按照GB18564.1《道路运输
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2
或GB18564.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
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和运输介质的要求,适用时应配
置以下安全附件和承压元件:紧急切断阀、安全泄放装置、
导静电装置、装卸阀门、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快装接
头、装卸软管和胶管。
(二)罐式车辆产品审查要求
1.罐式车辆产品的审查重点
重点审查罐式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包括罐体尺
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等)、侧倾稳定性、
制动性能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于
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还要重点审查紧急切
断阀等安全装置的安装和性能,以及防抱死制动装置
(ABS)、制动器的结构型式、辅助制动、子午线轮胎、限
速器、标识、行驶记录仪、排气管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2.增加罐式车辆备案内容
(1)有关证明材料
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C2类压力容器制造许
可证;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危险化学品包
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
的产品不可超出许可证规定的产品范围,且提交的证明材料
均应当在有效期内。
(2)罐式车辆产品的备案要求
企业在申报罐式车辆产品《公告》时,应当提交罐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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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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