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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

在《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

下简称《准入规则》)中《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的

基础上,增加“罐式车辆”品种,并将其按结构和用途进一步

划分为:普通罐式车辆、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

辆(详见附1)。

一、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要求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指生产罐式车辆产品的整车、专用

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下同)应当具备《准入规则》规定的

相应生产能力和条件。其中,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

式车辆生产企业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罐体设计、制造要求

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罐体应当自制。罐体技术(图纸等)应当来源于具有压力容

器设计许可证的企业或机构。

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罐体的设计能

力和制造能力,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

上述有关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二)产品追溯性要求

生产企业要建立产品追溯体系,重点关注经主管部门认

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罐体及安全装置的设

计、采购、制造、装配、检验、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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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建立与车辆识别代号(VIN)对应的数据库,能快速查询

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及防抱死制动装置(ABS)、

制动器、辅助制动、限速器、轮胎、行驶记录仪的结构型式

和型号、供应商等重要参数;罐体的结构、尺寸和壁厚、材

料、容积、运输介质,以及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的型号、

供应商等重要参数。相应信息(包括由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

检验报告)存档期限应不小于车辆的设计使用年限。

二、罐式车辆产品准入要求

(一)罐式车辆产品检验要求

检测机构在进行罐式车辆产品检验时,应按照国家标准

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在定型报告中体现罐体尺寸

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

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定型报告中应当体现安全装置的产品

名称、产品型号、生产企业以及安装位置,还应当查验经主

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

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应当配置必要的

安全装置:

1.承压罐式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设计

图样和运输介质的要求,适用时应配置以下安全附件和装卸

附件:紧急切断阀、安全泄放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

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装卸阀门、

快装接头和装卸软管。

2.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应按照GB18564.1《道路运输

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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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GB18564.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

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和运输介质的要求,适用时应配

置以下安全附件和承压元件:紧急切断阀、安全泄放装置、

导静电装置、装卸阀门、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快装接

头、装卸软管和胶管。

(二)罐式车辆产品审查要求

1.罐式车辆产品的审查重点

重点审查罐式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包括罐体尺

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等)、侧倾稳定性、

制动性能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于

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还要重点审查紧急切

断阀等安全装置的安装和性能,以及防抱死制动装置

(ABS)、制动器的结构型式、辅助制动、子午线轮胎、限

速器、标识、行驶记录仪、排气管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2.增加罐式车辆备案内容

(1)有关证明材料

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C2类压力容器制造许

可证;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危险化学品包

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

的产品不可超出许可证规定的产品范围,且提交的证明材料

均应当在有效期内。

(2)罐式车辆产品的备案要求

企业在申报罐式车辆产品《公告》时,应当提交罐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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