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pdfVIP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pdf

  1. 1、本文档共1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

理暂行办法

ThismodelpaperwasrevisedbytheStandardizationOfficeonDecember10,202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河南省的通知豫政办〔2011〕8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河南银

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制定的《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

国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

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

为。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河南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省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河南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建立河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

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

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

位,负责研究制定并实施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和监管的政策和措施。联席会议下

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

监管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查批准工作,承担对融资性担保

公司的监督管理,并向省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监管。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是在其属地开展

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

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以防控风险为核心的持续动态监

管。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

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的

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

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省辖市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初审意

见,报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省监管部门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

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手续后30日内,到同级监管部门备案并报省监管部门。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融资性担保

公司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

融资性担保字样,不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在本省辖区内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除符合《融

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名称冠以省辖市

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名称冠以县(市、区)行政区划的,注册资

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债券发行等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

人民币;从事信用再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

文档评论(0)

151****6399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