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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固醇违法案例--第1页
任某辉、张葳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任某辉
被告人张葳
被告人曾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华检刑诉〔2019〕38号起
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辉、张葳、曾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
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
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19)粤0309刑初151
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张葳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以(2020)粤03刑终
11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9)粤0309刑初151号刑事
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
2021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
院指派检察员罗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辉及其辩护人
罗晓春、被告人张葳及其辩护人骆建军、韦敏杰、被告人曾某
及其辩护人林塭丰、白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任某
辉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价值
1920000元疑似假药康力龙、宝丹酮的材料、半成品、包装材
料等,再进行配制、包装、分装,然后通过网络及微信朋友圈
对外销售,收取货款共计2920000元。其中任某辉于2017年4
月至2017年10月24日,多次销售“伟哥”、“西力士”、
“克伦特罗”、“康力龙”给被告人张葳,共计收取货款
12500元。
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张葳在未取得营业执
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进疑似假药的材料、
半成品、包装材料、成品等,再进行配制、包装、分装,然后
类固醇违法案例--第1页
类固醇违法案例--第2页
通过网络及微信朋友圈对外销售。其中张葳在2017年4月至
10月24日,通过微信向被告人任某辉购买12500元的“伟
哥”、“西力士”、“克伦特罗”、“康力龙”,向被告人曾
某购买11580元的疑似假药。张葳向被告人曾某销售疑似假药
HGH等共计187060元,另通过网络、微信朋友圈销售“克伦特
罗”、“T3”、“康力龙”、“HGH”、“HCG”等共计376219
元。
2012年至2018年5月,被告人曾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疑似假药的材料、半成品、包
装材料、成品等,再进行配制、包装、分装,然后通过网络及
微信朋友圈对外销售。其中曾某通过微信销售疑似假药“康复
龙”、“康力龙”给张伟棠92705元,销售疑似假药给被告人
张葳11580元,另从被告人张葳处购进187060元的疑似假药
HGH等。
2018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华区抓获被告人
张葳,并在现场查获未贴标签药品2万余瓶及药品标签、包装
盒等物品。2018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萝岗区飞晟
文汇4栋2梯1204房抓获被告人曾某,并在现场查获群勃龙环
甲基碳酸脂、TestosteroneSustanon-
250等假药及生产设备一批。2018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河
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抓获被告人任某辉,并在现场查获标有“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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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s”标识的假药品一批。经认定,上述被查获的物品属
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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