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伪卡交易案的诉讼关键点纪要-浅谈遭遇借记卡被盗刷如何进行法律救济.docxVIP

银行卡伪卡交易案的诉讼关键点纪要-浅谈遭遇借记卡被盗刷如何进行法律救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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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伪卡交易案的诉讼关键点纪要

浅谈遭遇借记卡被盗刷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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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荣

【摘要】近年来,银行借记卡被盗刷案屡屡发生,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扰乱金融秩序。如何帮助银行储户主张损失索赔,是时代赋予执业律师的新使命。立法者和司法者又是如何围绕存款被盗这一事实进行法律定义、过错认定和责任分配,本文将通过一个现实的案例层层解析。

【关键词】伪卡交易;借记卡合同纠纷;金融安全

随着银行卡(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取代现金成为我国个人支付结算的重要渠道,大量网上交易服务业务的推出,为储户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埋下了安全隐患,银行业频现储户银行卡及信息被盗取、伪造,并进行消费、取现的现象,由此引发的伪卡交易的案件纠纷频繁发生。这类事件本身涉及多个利益主体,案件的性质也涵盖了民事、刑事和刑民交叉的范畴,如何时行审理,在银行、储户和犯罪分子等相关当事人之间进行责任划分,这对司法界来说无疑是一个新的课题。笔者曾经代理受害储户向银行提起民事赔偿,帮助权利人在遭遇借记卡盗刷后进行法律救济,最终成功挽回损失。案件的过程并不一帆顺,其中面临的法律问题也颇为复杂。

2014年11月9日深夜,身在广东省深圳市的王先生突然收到中国农业银行客服中心发来的短信,通知其刚刚在河南省安阳市某五金店连续进行了四笔刷卡消费,卡内的全部存款187,488元已支付完成。王先生惊疑不已,立即通过电话向农业银行客服中心进行[来自WWW.]核实,银行确认了转款的真实性。王先生连夜赶到住所地辖区派出所,就银行卡被盗刷事项向值班民警进行了报案。王先生在经历了向开户行追索无果、公安机关迟迟不能破案的遭遇之后,决定求助于法律。

笔者作为王先生的受托律师,受理此案后,首先展开对以下问题的专业分析:1、盗刷行为的实施人是谁?2、被盗刷的存款是属于谁的财产?3、谁来承担这个损失?按照普通人的思维习惯,自己的存款被盗刷了,是不法分子针对自己实施了财产侵犯,要自认倒霉,与银行没有什么关系。其实这种思维是基于错误的法律关系基础上的错误认知,他们忽略了储户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委托保管关系。每一笔银行存款形成,其实都是基于储户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储蓄合同,储户将款项存放在银行的账户上,银行就承担了安全保管的义务,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承担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发卡行为持卡人提供借记卡服务,就应当确保该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并且,发卡行作为银行借记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合同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发卡行理应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因此可知,不法分子入侵了银行的存款管理系统,盗取了储户存入在银行“仓库”里的钱,这笔被盗的“钱”其实还是银行的钱。当然,储户持有存取钱的密码,相当于开关“仓库”的钥匙,如果是储户的钥匙没有保管好导致的被盗,这个损失和责任又将按另一种方式分配,但是前提是双方对保管责任进行举证,能证明保管不当的过错在对方。

基于以上法律分析,笔者经王先生授权向管辖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开户银行索赔的民事诉讼。经过庭审,受诉法院认定了王先生的借记卡系伪卡交易的事实,但是农业银行进行抗辩称,借记卡被盗刷的主要责任是王先生自己,因为交易必须凭借电子密码的认证才能实现,不法分子在异地成功地实施了四笔交易都是凭借了正确的密码,而密码只能由王先生自己保管,所以可以推断是王先生泄露了密码才导致被盗刷。一审双方对借记卡盗刷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责任的承担有截然相反的推定,问题是双方都无法举证来证明是王先生密码保管不当造成泄露的事实。带着这些问题,一审法官做出的判决是:双方都有过错,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银行承担全部损失的30%,向储户赔偿56246.4元及相应利息,储户自行承担剩余的70%。

面对这样的判决,王先生和代理律师都表示意外,并且不能接受。根据2012年6月19日广东省高院颁发的《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九条伪卡交易民事案件中的责任认定第十五点规定如下:对于持卡人、发卡行因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损失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履行、违约情况的认定等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持卡人和发卡行的责任分担比例,一般发卡行应当对卡内资金损失承担不少于50%的责任。而且根据中国法律文书网公布的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大部分判决发卡行承担全部资金损失的70%以上。一审暴露出的问题是,法官分配损失承担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否有制约?

带着这些质疑,笔者继续代理王先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经过二审审理,二审撤销了一审的判决,改判由发卡行农业银行承担全部损失,向王先生赔偿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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