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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险黑龙江省地方财政补贴性汉麻种植保险(中央奖补适用)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种植汉麻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汉麻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汉麻”)向保险人投保:
(一)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二)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
(三)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适宜在当种植且已种植1年以上;
(四)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五)连片种植面积在10亩(含)以上;
(六)生长和管理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汉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汉麻经济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损汉麻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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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冰雹、风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等意外事故;
(三)爆发性、流行性病虫害;
(四)野生动物毁损。
责任免除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汉麻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国家或其他各种形式征用、占用土地;
(二)套种以及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堤外地、生荒地的汉麻;
(三)可通过有效措施防治的常规病虫害、鸟害及施肥不当;
(四)已过盛收期及采摘完毕待拉秧地块的汉麻;
(五)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或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五条保险汉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汉麻种植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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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汉麻种植出苗成活时起至成熟时止,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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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汉麻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或资料:
(一)身份证(营业执照)影印件;
(二)直补卡(折)或银行卡(折)影印件;
(三)土地流转合同等与确认土地来源及归属有关证件和资料的影印件。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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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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