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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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指关系公司和股东权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二章保密信息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五条本制度第二条所称的公司秘密包括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方面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信息等。具体如下: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及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二)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三)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四)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对公司的经济利益有影响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技术信息,其范围主要包括技术方案、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等、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等信息;

2、经营信息,其范围主要包括在谈的潜在客户名单、在投标中的标底与标书内容、重大投资与项目等信息。

(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对公司的经济利益有影响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科研资料、技术秘密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公司在订立协议前已经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

2、公司正在开发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

3、公司在技术开发、技术引进等方面的规划;

4、与公司经营和科研开发有关的未向社会公开或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信息、经验、技术、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保密信息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保密信息,泄露会使公司权益或股东权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保密信息,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保密信息,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损害。

第七条保密信息密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或股东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八条属于公司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保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三章保密措施

第九条属于公司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工作,按其类别划分负责机构,属于股东会、董事会层面的保密信息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属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信息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办公室负责;其他保密信息由行政部负责。

第十条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按保密信息的类别和密级,非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或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一条属于保密信息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制造部、技术负责人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保密信息事项的,应当根据保密信息性质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与公司保密信息内容有关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四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保密信息,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保密信息,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保密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保密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保密信息的类别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或总经理、主管副总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责任和处罚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警告并罚款100~500元或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一)泄露公司保密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保密措施的;

(三)已泄露公司保密信息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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