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法考《知识产权法》复习题集及解析共21篇-(3).docxVIP

精选法考《知识产权法》复习题集及解析共21篇-(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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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知识产权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卷三16题,单选)

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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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章第3节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答案】: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

享有。故A项内容正确,不选。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财产权,但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人身权专属于著作权人,不允许转让。故B项内容正确,不选。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

2.甲设计一新型千斤顶,于2003年3月1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2005年3月1日,甲、乙签订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许可方式为独占,期限10年,年许可费200万元。”2005年3月,甲、乙发现丙擅自制造、销售该千斤顶,但一直未向丙主张权利。因丙在过去6年内持续地擅自制造、销售该千斤顶,2011年3月1日,甲、乙决定起诉丙承担侵权责任。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3年3月之后,乙有权拒绝向甲支付使用许可费

B、该案的一审,仅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C、未经甲授权,乙无权作为原告起诉

D、甲起诉时应当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对其专利权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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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章第6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答案】:A

【解析】:

①《合同法》第344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根据《专利权法》第42条,甲享有的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到2013年3月2日期满。故A选项正确,当选。

②《专利纠纷解释》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3.韦某开设了“韦老四”煎饼店,在当地颇有名气。经营汽车配件的个体户肖某从外地路过,吃过后赞不绝口。当发现韦某尚未注册商标时,肖某就餐饮服务注册了“韦老四”商标。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16题。单选)

A、韦某在外地开设新店时,可以使用“韦老四”标识

B、如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立即起诉韦某侵权,韦某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C、肖某的商标注册恶意侵犯韦某的在先权利,韦某可随时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D、肖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了肖某的经营范围,韦某可以此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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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3章第4节商标权的限制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商标先用权。

A项错误,B项正确: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肖某注册了“韦老四”商标后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因此韦某可以在原来的范围内继续使用,在外地开设新店时,不能使用“韦老四”标识。

C项错误:《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

4.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小说。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16题,单选)

A、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B、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D、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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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章第4节著作财产权

【答案】:C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著作财产权和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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