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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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20CCSc81

OB65

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3163—2020

代替DB65/T3163-2010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Codeforfiresafetymanagementinruralareas

DB65/T3163—202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与DB65/T3163—2010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2);——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3);

——修改了公共消防设施的标识要求(见4.2);

——修改了消防安全组织建设要求(见5.1、5.2、5.3);

——修改了消防安全制度建设要求(见6.1.1);——修改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要求(见6.2.1);

增加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建设及其职责要求(见6.2.2);——增加了灭火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要求(见6.2.3);

增加了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及其职责(见6.2.5);

删除了消防水源建设和消防车辆器材的配备管理维保要求(见原6.2.6);——修改了《村民防火公约》内容(见6.3.2);

——修改了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与管理要求(见6.3.3);

增加了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和大风天气防火安全管理要求(见6.3.4);

——修改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求(见7.1.2、7.2.1、7.2.2、7.2.3、7.2.4、7.2.5);——修改了消防工作档案内容要求(见8.1、8.2);

——修改了消防安全检查的频次要求(见9.1.1)

——增加了大风天气防火安全检查要求(见9.1.2);——删除了每年入户检查率要求(见9.1.2);

增加了微型消防站训练、消防安全警示标配设置、出租房屋检查等消防工作检查考核内容(见9.2.2、9.2.3、9.2.4、9.2.5)。

——修改了消防安全考评工作要求(见9.3);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提出。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董芳芳、金玉祥、张辉、张安、刘宏基、孙乐雷、李义、于龙、霍川。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DB65/T3163—2020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消防安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制度与管理、消防宣传与培训、消防工作档案、检查方法和内容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行政村消防安全管理,以及公安派出所对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39农村防火规范

GB5031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T35547乡镇消防队

3术语和定义

GB13495.1、GB15630、GB50016、GB50039、GB50313、GB/T3554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微型消防站microvolunteerfirestation

乡镇、村组建的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

DB65/T3163—2020

关单位主要领导组成的消防组织机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应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工作。

5.2村民委员会应将消防工作纳入村务管理内容,成立由村长担任组长,责任区民警、志愿消防队队长或微型消防站站长、治保主任、村民小组长、楼栋长、网格长、联户长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组,明确村委会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村的消防安全管理。

5.3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村民志愿消防队,承担辖区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和扑救初起火灾任务。

6消防安全制度与管理

6.1通则

6.1.1建立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等制度,明确各级人员职责。6.1.2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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