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级触发型农房地震指数保险条款(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适用).docxVIP

震级触发型农房地震指数保险条款(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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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震级触发型农房地震指数保险条款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适用)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承保区域范围内农村居民主要的生产、生活用房(以下简称农村房屋)。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境内或其周边地区发生5级(含)以上地震(包括该地震发生后168小时内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塌方、堰塞湖、洪涝、地陷、地裂、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造成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境内保险农村房屋的直接损失及因此产生的恢复重建费用(包括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地震震级的确定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所指地震震级按照《GB17740-1999地震震级的规定》,使用里氏分级表的震级标准。每次地震震级的确认以中国地震局正式发布的数据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六条每次保险事故震级分档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其中:按照每0.5级一档分别确定每次保险事故震级分档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等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保险事故最高震级分档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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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第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农村房屋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和保险人的安全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房屋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房屋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

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

(二)国家减灾委或者省级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按以下方式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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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震中在大理州境内的,按照震级分档下约定的每次保险事故震级分档赔偿限额赔付;

(二)震中在大理州周边地区的,按照每次保险事故国家灾评报告中大理州民房地震损失在该次地震民房总损失中的占比计算赔付,即每次保险事故保险赔款=主震震级对应的每次保险事故震级分档赔偿限额×(该次地震大理州民房地震损失÷该次地震民房总损失);

(三)对于同一震区(即同一地震危险区)的多震型地震,多次主震(震级≥5.0)发生时间间距不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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