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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

1d420211民航机场不停航施工的要求及规定

一、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不停航施工的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不停航施工的管理包括:

(1)对施工图设计和招标文件中应当遵守的有关不停航施工安全措施的内容进行

审查;

(2)在施工前,召开由相关单位和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落实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3)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工程建设单位为机场管理机构时,机场管理机

构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4)建立由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代表组成的协调工作制度,并确保施工组织管理方

案中所列各相关单位联系人和电话信息准确无误;

(5)每周或者视情况召开施工安全协调会议,协调施工活动。在跑道、滑行道进

行的机场不停航施工,应当每日召开一次协调会;

(6)对施工单位的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7)对施工单位遵守机场管理机构所制定的人员和车辆进出飞行区的管理规定以

及车辆灯光、标识颜色是否符合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

(8)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持有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的副本,遵守施工组织管

理方案,确保所有施工人员熟悉施工组织管理方案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至少配

备两名接受过机场安全培训的施工安全检查员负责现场监督,并采用设置旗帜、

路障、临时围栏或配备护卫人员等方式,将施工人员和车辆的活动限制在施工区

域内。

二、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

在机场内进行的不停航施工,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

理局报批。因机场不停航施工,需要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

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报批手续。

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场不停航施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

(2)机场管理机构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保证责任书;

(3)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及附图;

(4)各类应急预案;

(5)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

有关批准文件。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白收到不停航施工申请材料之日起15d内作出同意与否的

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机场管理机构

并说明理由。

机场不停航施工经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驻场空中交通

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并由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发布航行通

告。涉及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等更改的,资料生效后,方可开始施

工;不涉及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等更改的,通告发布7d后方可开

始施工。

三、不停航施工的一般规定

(1)在跑道有飞行活动期间,禁止在跑道端之外300m以内、跑道中心线两侧75m

以内的区域进行任何施工作业。

(2)在跑道端之外300m以内、跑道中心线两侧75m以内的区域进行的任何施工作

业,在航空器起飞、着陆前0.5h,施工单位应当完成清理施工现场的工作,包

括填平、夯实沟坑,将施工人员、机具、车辆全部撤离施工区域。

(3)在跑道端300m以外区域进行施工的,施工机具、车辆的高度以及起重机悬臂

作业高度不得穿透障碍物限制面。在跑道两侧升降带内进行施工的,施工机具、

车辆、堆放物高度以及起重机悬臂作业高度不得穿透内过渡面和复飞面。施工机

具、车辆的高度不得超过2m,并尽可能缩小施工区域。

(4)在滑行道、机坪道面以外进行施工的,当有航空器通过时,滑行道中线或机

位滑行道中线至物体的最小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存在影响航空器滑行安全的设

备、人员或其他堆放物,并不得存在可能吸人发动机的松散物和其他可能危及航

空器安全的物体。

(5)临时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mh5001-2013的要求设置关闭标志。已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上的灯光

不得开启。被关闭区域的进口处应当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

志。

(6)在机坪区域进行施工的,对不适宜于航空器活动的区域,必须设置不适用地

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

(7)因不停航施工需要跑道入口内移的,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mh5001-2013设置或修改相应的灯光及标志。

(8)施工区域与航空器活动区应当有明确而清晰的分隔,如设立施工临时围栏或

其他醒目隔离设施。围栏应当能够承受航空器吹袭。围栏上应当设旗帜标志,夜

晚应当予以照明。

(9)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电缆和各种管线应当设置醒目标识。施工作业不得对电缆

和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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