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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质管理,提高公司水处理水平,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
水平提高的需要,保证居民用水安全。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水质管理。
第二章水质管理机构
第二条公司水厂部是水质管理的机构,全面负责公司的水质管理工作,确保
供水水质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水厂设化验室,依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本
水厂原水、出厂水、管网水、过程水的水质进行监督、检测,根据检测结果
做出水质评价。
第四条各生产班组负责对供水生产过程进行水质在线监控。
第三章原水水质管理
第五条原水管理和卫生防护
公司应依据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
认真做好本区域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依据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地表生活饮
用水原水水质应不低于三类水质指标。
第七条公司通过加强与环保部门联系,共同保护好生活饮用水水源和取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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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水域水质,杜绝和减少污染水质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应对原水水质进行浊度、pH的在线监测,每小时观察记录一次,发
现异常,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应对原水水质进行生物监测,每小时观察记录一次,发现异常及时向
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公司化验室应对进厂原水按时进行日检项目分析,并依据《地表水环
境质量标准》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在原水水质监测中,若发现原水水质超过国家规定的三类水质标准
时,应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同时加大原水和出厂水监测力度。当原
水受到轻度污染时,但经净化处理后,出厂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时,可以正常生产;当确认原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且经处理后仍不能达
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应向领导反映。依据国家《城市供水安全运行规
程》,当感官指标或一般化学指标超标时,可结合当时供水情况,权衡利弊,
决定是否关闭水处理生产;当毒理学指标严重超标,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和健
康时,应立即关闭水处理生产,并报告县政府有关部门,待原水水质正常后
再恢复生产。
第四章水处理工艺过程中的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水厂须设原水前加氯系统,对原水中的藻类、有机物及色度物质,
进行有效分解和灭藻处理。
第十三条水厂依据原水水质和流量大小,通过实验室烧杯混凝搅拌试验,合
理设置混凝剂投加量,确保水处理混凝效果。
第十四条混凝剂的投加需用专用设备定量投加,确保投加量的精准、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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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水厂出厂水出厂前均须进行加二氧化氯消毒处理,确保消毒后的出
厂水生化指标和管网末梢余氯值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应对原水、沉淀池出水、滤池出水进行浊度在线检测,对出厂水浊
度和余氯进行在线检测;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确保出厂水符合国家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停用一周以上的供水或水处理设施,重新启用时,必须进行排空、
清洗和消毒处理;新投入使用的水处理或供水装备(含改造后投入使用的旧
装备),使用前也须进行排空、清洗和消毒处理。
第十八条水厂清水池正常使用时水位不得低于1米。严禁池底积泥进入供水
管网。清水池成品水滞留时间不得超过3天。滞留时间超过3天的成品水出
厂前需对浊度、肉眼可见物、嗅和味、pH、余氯值进行检测。不符合国家生
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水,严禁进入管网。
第十九条水厂的水处理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洗、清理;配水井、絮凝反应沉淀
池、清水池一般每年清洗不得少于一次,特殊情况具体分析并确定清洗频率。
严禁死水、臭水和未消毒的水出厂。
第二十条清洗水池时须按规范进行,彻底清洗。水池清洗干净后,经采样化
验合格方可蓄水。
第二十一条水厂滤后水应进行生物监测,每小时观察记录一次,发现异常(5
分钟内死亡三条以上鱼时)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报告。
第五章出厂水水质管理
第二十二条水厂出厂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要求,出厂水浊度须小于0.5NTU(特殊时不大于1NTU);水厂水余氯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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