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5T3781-2015婚姻登记材料审核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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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DR65

之~

新疆维吾尔区地方标准

J口

DB65/T3781-2015

婚姻登记材料审核要求

Themarriageregistrationmaterialsauditrequirements

2015-09-20发布2015-11-01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65/T3781-2015

目lj~

本标准依据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昌吉州民政局、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自治区民政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昌吉市民政局、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吕吉州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齐力瑶、刘晶、祁德礼、于佩英、王英。

I

DB65/T3781-2015

婚姻登记材料审核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婚姻登记中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证件、撤销婚姻的证件材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婚姻登记所需材料的审核。

2结婚登记

2.1申请条件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条件如下:

a)受理机关:申请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军

人申请结婚登记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原户籍所在地或非军人一方户籍

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b)申请人: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汉族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

周岁,新疆户籍的少数民族男方年满20周岁,女方年满18周岁,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

出申请。

2.2证件材料

2.2.1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军人应携带的证件: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身份

证,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的,应由监狱管理

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退伍军人在待安置期间没有身份证、户口薄的,可持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户籍证明;

2.2.2双方当事人结婚登记申请表(分维吾尔文及汉文〉(参见附录A);补办结婚登记所需声明书

格式(参见附录B);

2.2.3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双方合影照片3张。

2.3不予受理情形

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a)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b)非双方自愿的;

c)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d)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e)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离婚登记

3.1申请条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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