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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基础
1、法的特征: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普遍约束性。
2、法的形式
3、法的适用规则
4、法的分类
5、法律责任
二、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2、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3、法律关系的客体
4、法律事实
三、民事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1、民事争议纠纷救济途径的选择
(1)仲裁与民事诉讼:适用于解决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发生的经济纠纷;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适用于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2)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关系:或裁或审。
2、仲裁协议
(1)仲裁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
纷。注意仲裁协议无效的四种情况。
(2)仲裁协议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无效;协议内容包括合同中订阅的仲裁条款和
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3)仲裁协议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
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协议效力争议的解决
①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
定。有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6)隐瞒仲裁协议起诉:一方隐瞒仲裁协议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
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
未对法院受理该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当继续审理。
3、独立仲裁
(1)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的组成: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
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并任首
席仲裁员;约定1名仲裁员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情形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程序
(1)基本程序:开庭;不公开;作出裁决:按多数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自作出
之日起生效。
(2)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5、民事诉讼程序
(1)适用范围: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
审理的非诉案件(3种主要情形)。
(2)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6、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一般管辖原则:原先就被告;被告经常居住地。
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遗产继承。
协议管辖:双方书面约定。
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
在地),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公司设立等(公司住所地),侵权(被告住
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共同管辖:原先任择其一;最先立案的管辖。
7、诉讼时效
四、行政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1、行政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1)一般案件:或议或诉。
(2)征税行为:先议后诉(复议前置)。
2、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基本规定
(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12+4。
3、行政复议的管辖
(1)基本规定
(2)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细化规定
①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行
政行为不服的;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对被撤销
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行政不服的。
②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的申请
(1)时间、形式、费用:“知道”60日内;书面、口头均可;不收费。
(2)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3)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
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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