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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范围扩大
轻金融导读
2016年5月13日,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一)》(以下简称《问答》),对一些特定类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了详细说明。我们整理了问答全文,以及招商证券发布的《号外!ABS基础资产范围扩大》点评报告(作者:孙彬彬、周岳)如下。
《交易所、银行间资产证券化全体系实战研讨会》北京5月21-22日、杭州5月28-29号;课程详见文末介绍。
核心观点:
1、根据基金业协会制定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规定,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属于负面清单项目。此次《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一)》对一些属于使用者付费,但由统收并支付服务方的项目进行了区别对待,使得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通行费等收费可以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2、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汽车、绿色节能等领域的政府补贴可纳入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3、PPP项目需纳入财政部PPP示范项目名单、发改委PPP推介项目库或财政部PPP项目库。
4、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应依据穿透原则对应和锁定底层资产的现金流来源。
5、融资租赁债权应对基础资产所实现的风险分散程度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是否有足够的信用增级做出相关披露和说明。
一、对于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通行费等收费,其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原则由企业或个人缴纳,全额上缴地方财政,专款专用,并按照约定返还给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提供方。请问上述收费权类资产是否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答:上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最终由使用者付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约定了明确的费用返还安排的相关收费权类资产,可以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该类基础资产应当取得地方财政部门或有权部门按约定划付购买服务款项的承诺或法律文件。
以该类资产为基础资产的,管理人应当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详细了解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企业的历史现金流情况,约定明确的现金流返还账户。管理人应当对现金流返还账户获得完整、充分的控制权限。
招商证券点评:
“满足条件的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通行费等收费可以作为基础资产”
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通行费等因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产生的收费,一般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原则由企业或个人缴纳,全额上缴地方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约定了明确的费用返还安排的相关收费权类产,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此类收费一般由使用者全额上缴财政,并由财政按一定规则返还给服务提供方。此前2006年发行的“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2012年发行的“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基础资产均为未来数年从南京市财政局收取的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但是根据基金业协会制定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规定,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属于负面清单项目。此次《问答》对一些属于使用者付费,但由财政统收并支付服务方的项目进行了区别对待,使得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通行费等收费可以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操作中此类基础资产应当取得地方财政部门或有权部门按约定划付购买服务款项的承诺或法律文件。
二、对于现金流入中包含中央财政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能源清洁化利用、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建设、绿色节能建筑等领域的项目,请问现金流中的中央财政补贴部分是否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答:我会积极支持鼓励绿色环保产业相关项目比照各交易场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通知的相关要求,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发展。上述项目现金流中来自按照国家统一政策标准发放的中央财政补贴部分(包括价格补贴),可纳入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招商证券点评:
“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汽车、绿色节能等领域的政府补贴可纳入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可再生能源发电、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能源清洁化利用、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建设、绿色节能建筑等领域的项目,现金流中包含按照国家统一政策标准发放的中央财政补贴部分(包括价格补贴),可纳入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证监会对此类项目比照交易场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通知的相关要求给予鼓励支持。
三、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请问相关PPP项目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答: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原则上需为纳入财政部PPP示范项目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PPP推介项目库或财政部公布的PPP项目库的项目。PPP项目现金流可来源于有明确依据的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政府补贴等。其中涉及的政府支出或补贴应当纳入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
招商证券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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