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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召开和成立程序,维护业主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
委员会指导规则》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建房〔2009〕274号)、《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
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100号)和《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
理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六十二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业主大
会、业主委员会召开和成立工作操作指导如下:会、业主委员会召开和成立工作操作指导如下: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一)成立条件
1.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物总面积达到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物总面积达到50%以
上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物业管理区域登
记证明、建筑规划总平面图、物业建筑面积清册、业主名册、交付使用的
共用设施设备证明、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等资料。
2.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以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有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以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有
住宅小区,10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乡镇人民(乡镇人民
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要求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物业管理区域登记证明、建筑规划总平
面图、物业建筑面积清册、业主名册、交付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证明、物
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等资料。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
主的,或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
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提出申请
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乡镇人民
政府)提出申请。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政府)提出申请。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
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三)产生筹备组
1.筹备组组建。符合业主大会筹建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认真审核,在收到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府)应当认真审核,在收到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
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
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显著区
域内公告,域内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7天。
2.筹备组人员组成。筹备组由业主代表、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11
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筹备组总人数的50%50%。
3.筹备组组长。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实。
4.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成员名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15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
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由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召开筹备组会议
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名单;
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简历(含相片)和业主委员会
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把关审核后,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
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或书面送
达业主,征求业主意见。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
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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