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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牧区羊天气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明细表、保险单、批单、保险凭证和特别约定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由牧民、牧区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畜牧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保险标的
第三条在牧区养殖的可繁母羊、种羊及幼羊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按旬计算,当单个旬度降水量高于本保险合同的《冬季旬降水量赔偿区间及标准表》或《春季旬降水量赔偿区间及标准表》中相应旬度最低降水量时,则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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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四)因爆发传染病疫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焚烧或掩埋及其他政府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保险标的销售;
(六)保险标的搬离或转移出饲养地点的旗县。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根据羊只的过冬投入成本或其一定比例确定,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单只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标的保险数量以该年度当地牧业年度统计数据为基础,最高不能超过该数量的百分之四十。具体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人约定的保险费率标准计收。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六个月,每年的11月1日起至次年的4月30日止,共有十八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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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度。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应将政府部门发布的每旬度降水量及时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的索赔资料和办理索赔手续。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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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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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对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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