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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洮南市玉米种植旱灾天气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明细表、保险单、批单、保险凭证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玉米”):
一、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
二、耕作及田间管理符合当地农业技术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
三、播种的品种通过审定(认定),并经农业技术部门在当地推广试验成功的品种;
四、苗齐并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旱灾指数低于0.35,直接造成保险玉米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洮南旱灾天气指数以每年9月份吉林省气象局公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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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三、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四、鼠害、病虫害、草害;
五、收获期间和收获后由于一切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玉米的每公顷保险金额按洮南市玉米种植投入的平均生产成本确定为3000元/公顷。
生产成本主要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地膜成本。
保险金额=每公顷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七条保险期间根据玉米的生长期(从苗期开始到开始收获为止)确定。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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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收获或改种其他作物,则该部分保险作物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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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间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对保险人就保险玉米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
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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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
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缴清其自身应负担的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玉米
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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