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集装箱管理规则.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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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集装箱管理规则--第1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的效率和效益,特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对集装箱运输作业要求的规定,不作为托运人、

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力、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本规则未列事项应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

第三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

案。

第二章集装箱办理站

第四条集装箱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车

站的发到货源、场地、机械和作业人员等条件进行审查,报铁道部批准和公布。

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专用线的场

地、机械、取送车等条件进行审查和批准,报铁道部公布。

第五条铁路集装箱不在专用线办理运输。特殊情况要办理时,办理站的专

用线应经铁路局批准,非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道部批准。

十吨以下自备集装箱在专用线办理运输及二十英尺、四十英尺自备集装箱在

未公布的车站或专用线临时到达或发送,应经铁路局批准。跨局运输时,应通知对

方铁路局,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章集装箱管理

第六条集装箱运输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集装箱公司)两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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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办理站应设立集装箱车间或在货运车间内设立集装箱办公室等,固定

集装箱管理人员,负责车站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办理站应根据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车站集装箱管

理细则。

第九条办理站应在车站货运营业室内直接受理托运人递交的集装箱货物运

单,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上加盖“×吨集装箱”戳记。

第十条办理站对到发和进出站的集装箱及中转、修理等集装箱,必须有准确

的记载,保证统计正确,防止集装箱丢失。

集装箱的进出站和五吨以上集装箱的到发按箱号管理。到发的集装箱应使用

集装箱箱号卡片(格式一)或集装箱到发登记薄(格式二)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

箱箱号卡片销号后顺号装订保存。进出站的铁路集装箱(包括铁路利用的自备集装

箱)应使用铁路集装箱出站单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落地的按箱填写,原卡车回

站的按批填写,铁路集装箱出站单甲乙联核对后顺号装订保存。有条件的车站应使

用计算机进行集装箱箱号跟踪管理。

对站外存留的铁路集装箱和周转集装箱应按单位建立铁路集装箱站外存留日

况表(格式三)。五吨、十吨集装箱中转站应建立集装箱中转登记簿(格式四)。

办理站还应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其它台帐或作业单。

第十一条办理站应每日与站外存箱单位核对铁路集装箱站外存留日况表,

整理铁路集装箱出站单,及时催还没有按时送回车站的集装箱。

办理站应定期清查站内、站外的铁路集装箱。发现实际箱数和统计数据不符

时,应查明原因。发现集装箱丢失,应及时报告铁路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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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站存放的集装箱禁止挪作它用,如有挪用,对挪用者核收规定费率二倍

的集装箱延期使用费。在站外存留的铁路集装箱,应按规定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

费。

第十二条对存留铁路集装箱的集装箱集散站,车站应派货运人员参与对铁

路集装箱的管理。专用线办理铁路集装箱,应由车站货运人员按办理站条件对铁路

集装箱进行理。

第十三条使用计算机管理集装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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