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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
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
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透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议事规则经年月日业主大会透过,本业主大会自首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第五条: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xx日,业主委员会或召
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资料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小区内业主公告。物业
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和县(市)、区房管局。
第六条: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将业
主大会议事资料书面征询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业主自己或者委托代
理人(凭委托书)填写征询意见表,并签名有效。
第七条: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可透过设立投票箱、
上门或寄挂号信等形式回收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并邀请所在街道、
居委会指导、监督,或请公证处公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和回
收征询意见表可分步骤进行。
第八条: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
召集人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务必在公告栏通报业
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结果,理解物业小区内业主的
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
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房管局备案。
第三章:议事资料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议事资料: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制定物业小区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
规定;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
物业服务人;
(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报酬;
(八)制定物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
方案;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物业小区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议事资料:
(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
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解除物业
服务合同;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
议事规则;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
务费用;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推荐,监督物业服务企
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中的有关问题;
(六)提出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维修资金交纳职责人按照规定
交纳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维修资金的使用;
(七)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
会决议等资料;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
偿损失;
(九)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
管理经营收入,定期公布帐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投票规则
第十一条:业主的投票权采用产权制。业主自取得物业产权时自
然取得投票权。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
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
意。
第十二条:持有房产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预售合同为投票权人。
业主的投票权可书面委托使用人、承租人或其他业主行使,但使用人
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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