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玉米收入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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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玉米收入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申请明细表、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玉米”是指在吉林省区域内种植的黄玉米。

本保险合同所称“产量”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标准含水量折算成的产量。

保险责任

第四条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玉米实际收入低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预期收入时,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实际收入=收获价格×实际产量

预期收入=预期价格×保险产量×保障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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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收获价格是指保险当年玉米在大连商品交易所10月份时第二年1月份到期合约的月平均结算价;预期价格是指保险当年玉米在大连商品交易所4月份时第二年1月份到期合约的月平均结算价。

收获价格、预期价格均为玉米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品质的价格,不计算玉米期货合约质量差异扣价。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玉米收入下降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政府行为和司法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三)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玉米种植;

(二)被保险人自行改种其它作物;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预期收入:

保险金额=预期价格(元/吨)×保险产量(吨)×保障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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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量根据当地玉米近三年平均产量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70%,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障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产量、保障比例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保险期间按玉米自播种到收割的正常生长过程计算,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按照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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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玉米收入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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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除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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