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专硕433考研期末论述题.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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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热点

截止2019.3.

△论述语言、方法及角度

角度一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值得关注的重要修订

(一)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的转变

➢理论分析:

三类:分类所得税制把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所得,按来源不同划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类不同性质的所得

规定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征收所得税,一般适用于征管水平较低、依靠源泉扣缴税款、难以对各类所得

实行综合计税的征管体系。缺点:由于无法将总所得归集征税,导致总所得相同的人由于所得性质不同而

税负不同,并且无法考虑纳税人之间纳税能力的差异,比如是否有孩子和老人的支出,是否有住房贷款利

息或者住房租金,是否发生大病医疗支出等,因此不利于税负公平分配。

综合所得税制(综合反映纳税人负担能力)把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类所得作为一个所得总体,再综合

计税,要求较高的征管水平。综合加分类的混合税制是分项课征和综合计税相结合的课税制度,一般适用

于源泉扣缴为主、有一定汇算清缴能力的征管体系。

优势: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劳动性所得

纳入综合所得征税的范围。改为综合所得税制,即基于劳动者不同的家庭特征,在进行特殊的专项扣除后

再计算其应纳税额,这样的税负水平将会更加公平。

(二)费用扣除的调整与专项附加扣除的设立

根据按能负担的原则具体确定税基时,为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会确定一定的所得宽免范围和费用扣

除项目,其实质是允许纳税人的一部分收入不纳税。

费用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一是为取得收入而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二是需要鼓励或照顾的所得;三是

各种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等。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新个税法基本减除费用提高至

每5000元,没有根据不同区域的收入、物价水平来自主调整,三个原因:

一是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针对的是劳动力,劳动力理应在全国统一市场进行流动,而不应由于地区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不同而出现劳动力流动的扭曲。

二是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仅针对个人的生存权保障费,并不包括个人的发展费用支出,

因此不宜过高且应当全国统一,地区差异可以在专项扣除部分予以考虑。

三是从国际经验来看,即使是美国等联邦制国家,个人所得税通常也采用全国统一的基本减除费用标

准,而不实施差别政策。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

入额减按70%计算。

新个税法优化了税率结构,实行新的综合所得税率和经营所得税率。在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

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基础上,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

距。具体是:A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B将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

缩小25%税率的级距,C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此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保持5级税率不变,

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专项扣除: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六条中增加了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等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这些都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尤其是新增加了赡

养老人支出的项目,充分考虑个人负担的差异性。

(三)居民判定标准的调整与反避税条款的引入

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居住时间标准进行了修订,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

为符合国际惯例的是否满183天。这一修订有助于国家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利用海外账户进行避税的问题备受关注。2014年OECD

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我国在

承诺将实施这一“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

新个税法引入了针对个人的反避税条款,为反避税提供了法律支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

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

当理由;

(2)居民个人或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的企业,无合理经

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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