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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敦化市大豆收入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申请明细表、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大豆”是指在本地区行政域内种植的非转基因黄大豆。被保险人的种植地块应集中连片,并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大豆实际收入低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预期收入时,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实际收入=收获期市场价格×平均每亩实际产量×保险面积
预期收入=预期价格×每亩保险产量×保险面积×保障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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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收获期市场价格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承保次年1月份到期期货合约在承保当年10月份月平均结算价确定;预期价格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承保次年1月份到期期货合约在承保当年4月份月平均结算价确定。预期价格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收获期市场价格、预期价格均为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品质的价格,不含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质量差异扣价。
平均每亩实际产量在开始收获前由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农业部门技术人员等共同确定;每亩保险产量根据当地大豆近五年平均产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障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每亩保险产量、保险面积、保障比例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大豆实际收入低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预期收入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生产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或管理不善;
(二)政府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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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收获期间和收获后由于一切原因造成的损失;
(二)技术问题或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造成的大豆品质下降和产量减少;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在保险期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行改种其它作物;
(二)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大豆种植。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
保险金额=预期价格(元/吨)×每亩保险产量(吨/亩)×保险面积(亩)×保障比例(%)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的大豆播种时起,至开始收获时止,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费按照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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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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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大豆收入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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