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约稿】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有五个问题、提四点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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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有五个问题、提四点建议

出口退税作为一项国际惯例,可以有效避免重复课税,提升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还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和调整产业结构,对稳外贸、保就业、促民生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迅猛发展,出口退税政策多次随着国家宏观政策及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作出适时调整,但我国出口退税管理机制在凸显其宏观调控重要手段的灵活性和适应性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隐患。完善和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出口退税制度,是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现以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运行现状

作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出口对经济稳定、就业增长及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多措并举助推外贸发展,出口总额与出口退税总额均有较大幅度提升。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出口贸易规模从2013年的13.71万亿元,提升至2022年的23.97万亿元,年均增长6.40%,除2015年、2016年因外贸形势严峻有小幅下降外,其余年份均保持较好增长态势。《中国税务年鉴》及财政部公布的财政收支情况显示,我国年度出口退税规模由2013年的1.05万亿元增长至2022年的1.87万亿元,年均增长6.59%,略高于出口贸易规模的年均增长率,各年度出口退税总额占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在7.67%~9.15%之间波动。

现行出口退税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缺乏权威性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尚无针对出口退税的权威性法律。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申报管理、风险应对等涉及实体与程序方面的规定,均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为主,法律层级较低。实际工作中,国家税务总局、省级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的一些行政解释、通知、会议纪要等,也成为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依据,导致基层税务部门在出口退税执法中缺乏权威,政策执行刚性不足,这既不利于税务机关执法的统一性和连续性,也间接降低了出口企业的税法遵从度。此外,我国出口退税业务涵盖内容广泛,出口货物劳务、提供跨境应税行为、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科研机构采购国产设备、跨境电子商务等内容分散在一系列单独发布的通知与公告中,并且随着政策调整这些通知或公告一直在不断完善修订中,有些文件甚至处于部分失效状态,增大了退税管理人员和出口企业准确掌握出口退税政策的难度。因此,在出口退税领域亟须出台权威性的法律法规作为退税管理的政策指导依据。

出口退税率变动频繁

1994年分税制以来,我国的出口退税率先后经历大大小小数十次调整。当外需环境恶化、国家需要大力扶持外贸企业发展和鼓励出口时,便会上调出口退税率;反之,当财政负担加重或外贸过热时则会下调出口退税率。例如,我国在1995年、1996年两次下调出口退税率,使得平均退税率从1994年的16.6%下降到1996年的8.3%,有效缓解了中央财政压力;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2018年中美贸易关系恶化后,我国又多次上调出口退税率以缓解严峻的外贸形势;2021年,为配合“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的实施,我国先后两次出台政策,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上述出口退税率的变化是我国根据经济形势作出的适时调整,充分体现了以税收手段调节宏观经济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但长期以来出口退税率的频繁变动,既增加了基层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度和工作压力,也降低了出口退税政策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因此避免退税率的过度调整也是务实之策。

骗取出口退税定性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作出了定性,即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对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时“假报出口”和“其他欺骗手段”的形式也作出了具体解释。但是,在目前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对骗取出口退税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的税收检查权有限,税务机关在不借助公安机关力量独自应对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时,既没有行政执法依据作为支撑,也缺乏有效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骗取出口退税的证据,税务执法效率和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出口产品的退税率高于增值税实际负担率

我国贸易型企业出口退税采用的退(免)税计算方法,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乘以退税率来计算出口退税额。目前,除“两高一资”等不退税商品外,我国出口商品的退税率与征税率一致,即出口企业能够收到的出口退税金额与用于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一致,这样设定退税率是为了遵循“征多少、退多少”的基本原则。然而,在我国的增值税制度中,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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