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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试行版宣贯讲义提纲)
考虑到本规则的实际调整范围,为避免对广义“电梯”的狭义应用,并考虑局内对
不同安全技术规范名称的统一规定,现已将任务书下达时的《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
检验规程》,变更为《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及强制驱动电梯》。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
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及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
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的保障,根据《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本条明确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试行)》(以
下简称《电梯检规》)制定的宗旨、目的和依据。
宗旨和目的与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以下简称老检规)的
不同,实际体现了本版检规最大的变化——检验工作定位的进一步清晰与明确。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的检验;本规则不适用于防
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等电梯的检验。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
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本条明确了《电梯检规》的调整范围与适用的单位,与老检规相比,由于名称的变
化,不适用范围仅强调了可能混淆几类梯种;而制定宗旨和目的因工作定位的变化,又
使适用的单位范围出现了调整。需要注意,本条中“生产”的概念是按照《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明确的概念范围。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
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
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
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履行相关法规标准
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
验。企业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是否安全给出的结论,检验机构出具检验
报告的最终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
的判定。
本条对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进行了定义,并对法定检验机构开展的这两类检验的工
作定位进行了具体明确,如果说老检规具有监督、查证相关单位工作质量和诊断电梯设
备主要安全指标的双重定位,而本版检规则突出了(或者说回归到)监督、查证相关单
位工作质量这一原来就应该强调的正确定位。这个定位尽管在我处制定老检规时既已确
定,但本次达成更广范围的共识并形成突破性进展,主要得益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过
程中,我局进行相关讨论明确相关观点的成果:
1.保证设备安全要靠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大修、维保、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
任的相关工作来实现,设备是否处于安全的状况要靠企业的自检来声明;
2.检验机构的检验是监督企业是否落实了相应责任、其质量体系是否正常运转相关
工作的一环,是为科学、定量地开展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一项工作;
3.为确认设备是否处于安全状况的检验应该是企业的自检,这一安全检验可以成为
市场的检验,但如果企业自检实行市场化,则应对自检能力进行许可;
4.电梯以往检验既然最接近这种定位的,应在电梯检规修订中先行考虑这种定位。
第四条本规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
—2003)等有关标准的规定。如这些标准被修订且本规则未能及时修订,各检验机构可
以参照最新标准,调整相应技术指标和要求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本条是对《电梯检规》技术指标和要求引用出处的明确,与老检规相比,针对标准
修订时保持法规与标准一致性的要求更具可操作性。
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
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
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本条是对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申报单位和检验申报时间的明确,具体内容既细化了
执行《条例》规定的操作性,又针对本版检规对检验工作的定位,调整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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