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勘察设计收费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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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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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年修订本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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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

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

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

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

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己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

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

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

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二OO二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勘察收费规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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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

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

设计中采用新技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

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

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

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

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

同》中约定。

第十条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

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

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

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

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

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由于勘察人或者

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

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

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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