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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玉米种子田间出苗率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投保明细表以及特别约定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种子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销商以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种子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种子生产商,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指购买投保人生产或销售的种子的农户。
保险标的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投保人销售网点合法购买的播种在田间的玉米种子,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田间出苗率在60%(含)以下,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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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
偿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政府泄洪及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家庭成员、种植人员管理不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七)种子经营企业违法、恶意销售行为;
(八)种子、肥料、农药、种衣剂等商品自身质量问题;
(九)他人的故意破坏;
(十)种子生产商及种子销售商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第七条非种植在大田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
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八条单位保险金额按照当地每公斤玉米种子的平均市场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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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种子销售数量,其中种子销售数量以投保人出具的销售发票为准。
第九条保险费按照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
第十条保险期间从播种开始到出齐苗为止,最迟不超过5月31日,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改种其他作物,则该部分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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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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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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