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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规范、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

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

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

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教育法》

《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

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

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进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

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

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

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企

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会同其

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

本地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统筹、指导和推动本行业的校

企合作。

第二章合作形式

第六条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

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

资源。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

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

发。

第七条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

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

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

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

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

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

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

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五)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六)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

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职业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

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改

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价制度,为合作企业的人力

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提供支持与服务;增强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

微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研发的能力。

第九条职业学校和企业开展合作,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

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

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

其中企业接收实习生的,合作期限应当不低于3年。

第十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设置

学生实习、学徒培养、教师实践岗位;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在职业

学校设置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

学习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与职业学校教育实现互认和

衔接。

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一条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

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业以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等方式,建

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

职业教育集团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集团成

员之间合作的方式、内容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

第十二条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建立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和绩

效评价制度,定期对合作成效进行总结,共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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