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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关于加强教学中心地位的若干规定

为确保教学工作有序进行,稳步提高教学质量,必须进一步加强教学中心地位。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如下规定:

一、坚持“教学为中心”的原则

1.建立教学工作例会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每学期至少有一次专门研究教学问题,每月至少有一次将教学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并做到议而有决,切实解决教学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由主管教学校长召集教务处处长、各系分管主任参加的教学工作例会,每两周举行一次,针对教学工作中存在或新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2.坚持各级领导教学检查制度。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节;分管教学领导不少于10节;教务处及各系的负责人不少于15节;

3.加大对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在校财务每年核拨事业费的公用经费一块中,在安排教学业务费时,做到生均业务费的增长不低于公用经费增长的比例;

4.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在配置和调整教学管理干部队伍时应注意考察其业务水平和教学管理能力。各处室工作人员应加强在职进修,提高教育理论与管理水平,并努力提高学历层次,优化学历结构,提高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以便提高工作效率、管理质量和现代化管理水平。

二、坚持“教学不可侵犯”的原则

1.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各处室在安排有关工作或活动时,一律不得占用师生的上课时间,否则应事先与教务处联系并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各系或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调课、停课,应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及教务处审定后方可执行。经批准的停课,一般应按“先补后停”的原则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教学秩序或擅自停、调课,否则以教学事故论处;

2.确保各类教学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转。各有关处室和责任人应确立服务教学的主导意识,教学设备一般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借用教室须到教务处办理借用手续,未经同意擅自占用教室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严格规范教学行为。各系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学籍、考试、成绩记载等事宜。一旦发生教学事故或教学舞弊行为,应及时处理,并报教务处备案;情节严重,及时向分管校长报告。严禁徇私说情,对隐瞒问题不报者,一经发现,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教学事故和违纪问题的处理,将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4.改善教学条件,优化教学环境。教学场所及周围地区应保持安静,杜绝各类噪音污染。后勤保障部门应保证教学场所的水电供应,经常检查和维护水电设施及桌椅门窗黑板、空调、电化教学设备等,以保障教学顺利进行。学期中途损坏的教学设施,最迟应在报修后一周内更换或检修好;

5.维护教师的正当利益,切实执行《教师法》。教师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学生开展教育与教学工作,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教师的正常工作。教师有权对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通过正当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教学(教辅)人员的引进、评奖、晋级、公派出国等工作,均以有利与教师队伍建设、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运转为前提,应由教学主管部门参与考核研究,并实行教学不合格一票否决制。

三、坚持“教学考评情况为晋级前提条件”的原则

在教师职称晋升方面,适当加大教学情况的权重。具体来说,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报教师系列职称:

1.工作服从安排,教学工作量达到有关规定的定额;

2.任现职期间未发生Ⅰ、Ⅱ级教学事故,教学质量考评为“良好”级以上。其中申请晋升副高、正高的教师,在晋职前三年的教学工作考核中,至少有一年为“优秀”;

3.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教学研究成果。申请晋升副高、正高的教师应系统担任过一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至少有6篇公开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

四、坚持“学生要以专业学习为主”的原则

学生以搞好学习为天职。各系应以学习为中心,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在考虑活动的内容与量时,应以有利于学习为出发点,不要因课外活动而影响上课或考试;学生也不得以参加活动为借口而不遵守学习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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