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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官方解读
在我们国家,女职工是受劳动法律重点保护的群体之一。对于女
职工来讲,了解劳动期间的福利待遇是十分重要的。那么,安徽省女
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是什么?我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欢
迎阅读。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官方解读
2016年1月27日,李*斌省长签署第263号省政府令,公布《安
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特别规
定》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特别规定》有关问题作如
下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定《特别规定》,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基于女性生理特点和承担的生育功能,给予女职工特别劳动
保护,是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
会文明进步的体现。1990年,省政府颁布《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
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一政府规章的实施,对解决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而造成的特殊困难,调动女职工投身经济社会建设
的积极性,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但是,历经25年的快速发展,
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层面有关女职工劳
动保护法律制度不断调整,需要制定新规章取代《实施办法》。
1、通过制定新规章,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制统一问题。《实施
办法》的立法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012年5月,国务院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废止了《女
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立法依据不复存在。《实施办法》
颁布之后,国家相继出台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
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作出
新规定。为保持与上位法统一,需要制定新规章。
2、通过制定新规章,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突出问题。我省女职
工劳动保护总体效果较好,但也面临诸多问题。一是一些用人单位以
各种理由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不招、少招女职工;二是一些用人单
位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女职工待遇,辞退女职工,
或者通过各种方式迫使生育的女职工自动离职;三是一些用人单位隐
瞒职业危害,女职工对危害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四是女职工经期、
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更年期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不完善;五是女职
工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救济。这些问题的解决,需
要建立新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
问: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有什么责任?
答:《特别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责任。
一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基本责任:健全劳动保护制
度、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明确相应
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劳动保护工作。
二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责任。包括:除不适
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提高女职工录用
标准,拒绝招录女职工;用人单位必须告知女职工禁忌劳动岗位、岗
位职业危害、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职业危害岗位待遇,保障女职工的
知情权;集体合同协商要有女职工代表参加;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
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女职工待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问:《特别规定》有无针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作出相应的劳动保
护措施规定?
答:为体现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的人文关怀,《特别规定》将女
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更年期的特别劳动保护措施予以细
化。
1、孕期保护。为保护女职工和下一代的健康,《特别规定》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孕期禁忌劳动;将产前检查时间计
入劳动时间;为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女职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为其
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安排休息1小时;对怀孕7个月以
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加强对流产先兆、有习惯流产史的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是立法调
研中女职工、妇幼保健专家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据统计,多数女职
工因工作压力和生活节奏加快以及妊娠反应,需要保胎休息女职工占
一半以上,为了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和下一代,有必要给予适当的休
息。《特别规定》规定对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的女职工,
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
况适当安排保胎休息时间。
2、产期保护。《特别规定》对产假和终止妊娠休假,作出细化性
规定:正常分娩的可以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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