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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通风换气次数的有关规定及其在评价
中的应用
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中进行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评价时,通常需要考虑通风
方式及风量、不同作业场所换气次数等是否符合规定。本文分别讨论新风量、全
面通风量和换气次数在有关标准中的规定,以及实践中如何应用。
1新风量与全面通风换气次数
关于新风量、全面通风换气次数,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过程中通常引
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m3的新鲜空气量”
和“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
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5.3.1“采用空气调节的车间,应保证每人每小
时不少于30m3的新鲜空气量”,以及5.3.2.2“封闭式车间操作人员所需的适宜
新风量为30~50m3/h”,一般情况下,只有涉及集中式空调系统的车间和
封闭车间才采用“30m3/h”的标准进行评价。可是,按照《采暖通风与空气
调节设计规范》3.1.9中“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和5.1.10
“凡属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1.9条的规定”
的规定,新风量30m3/h的要求不是只针对车间厂房是否为空气调节或者封闭
式的情况。无论是工业建筑还是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新风量都应根据室内空气的
卫生要求、人员的活动和工作性质,以及在室内的停留时间等因素确定。卫生要
求的最小新风量,民用建筑主要是对CO的浓度要求,工业建筑和医院等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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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室内空气的其他污染物和细菌总数等。对于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普通厂房,
一般情况下,通过门窗等维护结构的渗风可满足新风量的要求。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6.3.14规定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量,
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不小于人员所需新风量,以及补偿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所需
风量两项中的较大值;②人员所需新风量应满足本规范第3.1.9条的要求,并根
据人员的活动和工作性质以及在室内的停留时间等因素确定。
对于全面通风量虽然有专门的公式进行计算,但是计算过程中“室内有害物散发
量”这个指标很难确定。按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5.1.14的规
定:“放散入室内的有害物质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量可参照类似房间的实
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换气次数确定,亦可按国家现行的各相关行业执行标准
执行”,因此可用换气次数来进行评价。
一般工业建筑的换气次数不易查到。《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所附的民用及公
用建筑通风换气量表中公共建筑的共同部分列出了一些涉及工业建筑的换气次
数(次/h)。排气:变电室10.0,配电室3.0,电梯机房10.0,蓄电池室12.0,制
冷空调机房5.0,汽车库(停车场、无修理间)2.0,汽车修理间3.0,地下停车库
5.0~6.0(进气4.0~5.0),油罐室5.0。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6.5.8规定了空气调节区的换气次数:①舒
适性空气调节每小时不宜小于5次,但高大空间的换气次数应按其冷负荷通过
计算确定;②工艺性空气调节不宜小于表1所列数值。
表1工艺性空气调节换气次数
室温允许波动范(℃)附注
围
±1.05高大空间除外
±0.58-
±0.1~0.212工作时间不送风的除
外
2关于事故通风
用于排除或稀释生产房间内发生事故时突然散发的大量有害物质、有爆炸危险的
气体或蒸气的通风方式称为事故通风。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5.1.14规定: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
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自动报警装
置、事故通风设施,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5.4.3规定: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
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12次。修订前的《采暖通风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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