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778-2024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疫病防控风险评估技术规范.docxVIP

DB34T 4778-2024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疫病防控风险评估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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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30CCSB41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4778—2024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疫病防控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riskassessmentofepidemicpreventionandcontrolinpigdesignatedslaughterhouses

2024-04-15发布2024-05-15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

DB34/T4778—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阜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阜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兽医处、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颍上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利亚、郑洪武、李雪松、潘五岳、钱瑜、胡桢、王海勇、刘成文、张波、姚淑娟、魏颍光、王树仁。

DB34/T4778—2024

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疫病防控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疫病防控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及风险等级评定。本文件适用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疫病防控风险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236畜禽屠宰操作规程生猪

NY/T334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

NY/T3402屠宰企业实验室建设规范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10号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业农村部农牧发〔2023〕16号《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业部2017年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评估内容

必备条件

4.1.1近六个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发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或出厂生猪产品未被查出非洲猪瘟阳性。

4.1.2屠宰厂(场)有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且在岗从事肉品检验工作。

4.1.3屠宰厂(场)主动落实非洲猪瘟自检任务,每日规范进行非洲猪瘟自检或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

4.1.4屠宰厂(场)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官方兽医和协检员从事驻场检疫工作。

资质条件

4.2.1等级认定

屠宰厂(场)应按照NY/T3348的要求进行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并取得认定证书。

4.2.2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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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4778—2024

屠宰厂(场)分完全自营、兼营和完全代宰三种经营方式,在风险评估时应对其经营方式进行判定。

4.2.3供应评价

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供应商评价制度,并有效执行。

4.2.4人员要求

4.2.4.1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持证上岗,人员数量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4.2.4.2驻场官方兽医和协检员数量与屠宰规模相适应,能够满足驻场检疫实际需求。

4.3厂区建设

4.3.1出入场口设置

生猪入场口和生猪产品出场口应分别设置,保持单向流动。

4.3.2待宰间要求

应有足够的圈舍容量,能容纳不少于设计单班屠宰能力的生猪,且专人负责清洗消毒,保持圈舍清洁、卫生、无明显异味。

4.3.3隔离间要求

应当位于待宰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靠近卸猪台,具有明显标识,其容量不应少于单班待宰生猪总数的1%。

4.3.4屠宰车间要求

设计布局、生产工艺、卫生条件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4.3.5驻场官方兽医室

办公条件能满足驻场检疫工作需要。

4.3.6屠宰厂(场)检测实验室

具备条件应符合NY/T3402的要求。

4.3.7清洗消毒场地要求

屠宰厂(场)应为卸载后的生猪运输车辆设置专门的清洗消毒场地,且与厂区清洁区、生活区和生猪待宰间等有一定物理隔离。

4.3.8设施设备

4.3.8.1有能与县级动监机构或其他主管机构联网的智能监控设备,通过智能监控设备对整个厂区,尤其是对生猪宰前、宰中和宰后情况进行实时无死角监控。

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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