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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利息收支管理,规范利息收支的确认、计量和分配,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利息收支管理,公司受托管理的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称“托管单位”)通过法定程序执行。
术语和定义
无
4职责
4.1财务资产处
4.1.1负责制定利息收支管理制度。
4.1.2负责公司利息收支的管理。
4.1.3负责公司财务费用的分配及核算。
4.2工程处
负责提供项目暂停或者项目暂停后重新开始建设的文件。
4.3所属各单位
4.3.1计划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是否属于停止或者暂停的项目。
4.3.2财务部门负责计提资本化利息,审核项目间有无串项使用资金的情况、投资资金支出金额是否与账务金额一致、计算公式是否正确、利率是否为当期利率。
5管理内容
5.1概述
按照列支渠道不同,分为资本化利息和费用化利息。
5.2计提资本化利息的项目
5.2.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应计提资本化利息。
a)项目资金来源为集团公司投资或者贷款的项目,不属于零购资金或者安全生产费用的项目;
b)属于公司新建、改扩建项目及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更新改造项目;
c)属于项目部或者托管单位管理的项目。
5.2.2除上述情况外,确实需要计提资本化利息的,由财务资产处指定。
5.3开始资本化
5.3.1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含托管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自第一笔资金支出时开始计提资本化利息。
5.3.2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托管单位应开始计提资本化利息。
a)已取得贷款;
b)已发生资金支出。
5.4暂停资本化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应暂停计提资本化利息,且暂停期间已计提的资本化利息应予冲回。
5.4.1时间标准
暂停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
5.4.2形式标准
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公司上级管理部门下达关于整个项目暂停建设的文件;
b)地方政府部门下达关于整个项目暂停建设的文件;
c)公司下达关于整个项目暂停建设的文件。
5.4.3实体标准
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发生地震、洪涝、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b)由于施工造成管道爆炸和火灾等;
c)项目建设用地未与业主达成一致;
d)物资未及时供应或者资金周转困难;
e)其他非正常中断情况。
5.5暂停后重新资本化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应重新计提资本化利息。
5.5.1形式标准
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公司下达项目重新开始建设的文件;
b)项目管理单位下达项目重新开始建设的文件。
5.5.2实体标准
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物资重新采购;
b)施工单位重新进场施工;
c)资金重新支付;
d)其他有效证据。
5.6继续资本化
由于以下可预计事项导致项目暂停的,应继续计提资本化利息。
a)季节或者气候等原因导致项目暂停建设;
b)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必要程序。
5.7停止资本化
5.7.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停止计提资本化利息。
a)达到《固定资产转资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转资条件;
b)收到项目停止建设的文件。
5.7.2停止资本化时点
转资基准日或者停止建设文件下发的时间或者规定时间。
5.7.3所属单位应在停止计提资本化利息后的10日内,向财务资产处报备停止依据。
5.7.4项目主体已转资,符合计提资本化利息条件的后续在建部分(分期建设项目)应继续计提资本化利息。
5.8计提资本化的金额
5.8.1所属各单位(不含托管单位)
a)根据上月末投资资金支出(通过现金+银行存款核算的投资资金支出)情况,按照现行长期借款利率,计提资本化利息;
b)对于本月停止或者暂停计提资本利息的项目,根据停止或者暂停资本化利息时点的投资资金支出,按照现行长期借款利率,计提资本化利息;
c)资本化利息=投资资金支出*60%*长期借款利率/360*计息天数。
5.8.2托管单位
财务部门根据贷款情况,按照现行贷款利率,按照借款费用准则按月计提资本化利息。
5.8.3后续在建部分(分期建设项目)
a)如准确计量出后续在建部分(分期建设项目)承担的贷款或者投资资金支出,按照5.8.1和5.8.2规定执行。
b)如无法准确计量出后续在建部分(分期建设项目)承担的投资资金支出,则根据后续在建部分(分期建设项目)投资完成占整个项目投资完成的占比,对整个项目的资金支出进行分配,即后续在建部分(分期建设项目)资金支出=整个项目资金支出*后续在建部分(分期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整个项目投资完成。
c)如无法准确计量出后续在建部分(分期建设项目)承担的贷款,则根据后续在建部分(分期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占整个项目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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