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费培养幼儿园教师协议》(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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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费培养幼儿园教师协议》

(样本)

甲方:(培养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生源所在县级人民政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费培养幼儿园教师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为培养计划县(市、区)的初中应届毕业生,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学前教育专业。甲方和丙方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报考甲方本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录取。

甲方将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七份寄送乙方,同时将录取名单寄送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送到丙方,由丙方签字盖章后,录取通知书生效。丙方和丙方教育、人社部门及设区市教育局留存一份签署完毕的协议书,将另外三份协议书在乙方开学前统一寄送到甲方。甲方留存一份,学籍注册后一份交由乙方收存,一份存入乙方档案。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制订公费师范生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在乙方五年修读年限内,免收乙方学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关心公费师范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成为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

第七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五年。

第八条在五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优秀公费师范生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九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根据培养目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申请转学。

第十一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通过国家免试认定合格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按照省相关政策履行义务,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通过省专项招聘考试后,由丙方落实工作岗位,在县域幼儿园从事幼儿教师工作6年以上。

第十三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幼儿园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进行学历提高脱产学习。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提出本地幼儿园教师需求计划,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后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六条依据省人社厅、省教育厅专项招聘考试成绩,由教育部门会同人社部门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做好接收和安排乙方到县域幼儿园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

第十七条制定乙方就业和安心从教的政策措施,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服务期内参加专业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十九条负责乙方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违约者缴纳的违约金。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缴违约费用:

(一)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费师范生违约退缴资金的金额,按照以下计算标准统一核算,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取:

(一)因违法违纪、学习懈怠等主观原因未取得专科毕业证或教师资格证的违约退缴金额=本人已享受的省核拨的师范生公费教育经费总费用×(100%+50%);

(二)毕业后未从事幼儿园教育工作的违约退缴金额=本人已享受的省核拨的师范生公费教育经费总费用×(100%+50%);

(三)毕业后从事幼儿园教育工作未达到服务年限的违约退缴金额=本人已享受的省核拨的师范生公费教育经费总费用×(约定的服务年限-已服务的年限)÷约定的服务年限×(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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