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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全球员工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招商信诺全球员工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信息变更
2.1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投保人提供给本公司的投保人的通讯地址、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及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及时更改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2.2如果投保人未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最终载明的通讯地址、电话、邮箱发送的相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三条本合同的有效性
未经本公司书面批准和批注,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的。非经本公司授权代表签署批准,本公司的任何保险代理人、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都无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第四条投保范围
4.1凡属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机构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由投保单位雇佣并且支付薪水,每周至少工作30小时的身体健康的在职人员(不含退休员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数量应占投保人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100%,且必须不低于本公司投保规则所规定的最低人数。
4.2投保人应当按本公司要求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参保条件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4.3如投保人的员工在首次符合本合同参保条件时拒绝参保,但后来决定参保,本公司可要求该员工进行自费医疗检查,并将根据该检查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其参保申请。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5.1必选责任:失能收入损失月度保险金
5.1.1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并以该疾病或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持续经过等待期后,本公司自等待期届满时起按月向受益人给付失能收入损失月度保险金,该保险金的给付不得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最高限额且不得低于保险合同载明的最低限额。
等待期分为90日与180日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在整个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应无法从事任何工作。
每月给付的完全失能情况下的失能收入损失月度保险金按照如下公式进行计算:失能收入损失月度保险金=月保障工资×失能收入替代比例。如有其他收入,则需从失能收入损失月度保险金中扣除。其中,失能收入替代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5.1.2疾病或意外事故发生后,本合同约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指被保险人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完全且持续地无法履行保险合同上所载明职业的主要职责;并且
b)被保险人须处在经认证执业医师定期随访、治疗或护理中。
5.1.2.1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职业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投保人可从以下五个选项中选择其一:
a)本职职业: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所从事的工作。
b)本职职业或同类职业:被保险人的本职职业或者其他可以凭借其技能而从事的职业。相比其本职职业,该同类职业可以提供一个合理的,但不一定具有可比性的薪水和地位,当评估其技能时,可考虑被保险人的教育程
度,培训经历以及个人经验。
c)任何职业:被保险人从事可以获得报酬或收益的本职职业或同类职业,或者其他任何职业。
d)前24个月为本职职业,之后为本职职业或同类职业:保险金支付的前24个月内,在被保险人无法从事其本职职业时,本公司将给付保险金。在此之后,仅在被保险人无法从事其本职职业及同类职业时,保险金才将继续支付。
e)前24个月为本职职业,之后为任何职业:保险金支付的前24个月内,
在被保险人无法从事其本职职业时,本公司将给付保险金。在此之后,仅在被保险人无法从事任何职业时,保险金才将继续赔付。
5.1.3本公司给付失能收入损失月度保险金的最长给付期限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在任何情况下失能收入损失月度保险金的给付期限均不得超过最长给付期限,且给付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终止年龄。
本合同中终止年龄指的是当被保险人达到该年龄时,本保障终止或失能收入损失月度保险金终止支付。终止年龄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
明。
5.1.4有关失能收入损失月度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
5.1.4.1在本公司给付失能收入损失月度保险金期间,如果被保险人部分恢复劳动能力,本公司将按月向受益人给付部分失能情况下的失能收入损失月度保险
金,该保险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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