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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
【公布日期】2004.04.16
【文号】国测法字[2004]4号
【施行日期】2004.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测绘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2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国测法字[2004]4号
目录
一、序言
二、通用标准
三、大地测量专业标准
四、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
五、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六、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七、地籍测绘专业标准
八、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九、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
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
十一、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十二、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十三、甲(特)级标准
序言
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甲(特)级标准三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从事不同测绘专业的测绘单位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是指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等专业标准。
甲(特)级标准是对规模较大的、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甲级测绘单位制定的标准。
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其它特殊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作出特别决定。
三、凡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达到相应等级的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
丙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二项业务。
四、作业限额是指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所载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作业限额承揽测绘项目。
五、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丙、丁级标准做出调整。
七、本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测绘资质审查内容和标准(通用标准)
┏━━━━━━━━━━━━━━━━━━━━━━━━━━━━━━━━━━━━━━━━━━━━━┓
┃通用指标┃
┃等级(甲、乙、丙、丁级)┃
┃┃
┃主体资格┃
┃1、具有法人资格。┃
┃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应当有┃
┃主管测绘生产的领导和主管测绘技术质量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3、中外合资的测绘企业应由中方控股,中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之和为51%及以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
┃人员状况┃
┃1、本标准所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测绘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7年以上的人员;获得测绘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任┃
┃职资格并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6年以上的人员;获得测绘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
┃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4年以上的人员。本标准所称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的人员,以及测绘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任职资格并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6┃
┃年以上的人员;获得测绘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获得测绘专业博士学┃
┃位,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本标准所称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
┃务的人员,以及具有测绘中专以上学历,但无高、中级技术职务,且从事测绘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
┃人员。┃
┃2、从事5年以上测绘工作的测绘相关专业(如地质、水利、勘察、物探、道桥、工民建、规划、计算机┃
┃等)的工程技术人员可视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但不得超过本规定对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50%┃
┃。┃
┃3、法定退休人员、兼职人员、临时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院校所属测绘单位聘请在职教师从事┃
┃测绘活动的,其聘用教师的人数不得超过本规定对测绘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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