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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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成立“xx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评议、评定与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行使校内学术事务管理的相关权力。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弘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学校有关学术事项的重要决策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由科研处、教务处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系主任组成,也有学校部分学术水平较高的具有副高职称的一线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要能够坚持原则,顾全大局,认真履行有关工作职责。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采取学科组推荐与主任委员提名相结合的方式,并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一般由有关学术工作的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名。委员会的组成应充分考虑到年龄上的老、中、青结合和学科专业分布上的平衡。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一般任期3年,原则上应保证任职一届期满,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如果委员任职期间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予以调整。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担任行政职务的委员因工作岗位变动而不再适宜担任委员的;

(三)退休或调离学校的;

(四)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如须增补或调整,由委员会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名单,按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增补。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同副主任委员议定后提出,由学校研究确定,并发文公布。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制订相应的工作规程,承担学术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议、评定、咨询工作,并对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职责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评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评议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工作计划;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议学校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审核与审定学校各类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和奖励等。

三、学术委员会可受学校委托,选派人员代表学校参加国内外重要的学术活动。

四、负责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五、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章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学期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举行主任委员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3/4以上出席才能举行。校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项原则上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征集准备。除学校指定内容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提出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10名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案,由办公室报经主任委员会会议同意后可作为正式议题。

第十七条必要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有与本部门工作相关议题的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或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会议。无故三次不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者,将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若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经主任委员会会议研究后将取消其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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