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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1页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承销业务的开展,规范本
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承销业务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
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
等相关规则、指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
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的有价证券。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机构为交易商协会,具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
(一)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超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S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
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三)中期票据(英文缩写“MT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英文缩写“SMECN”),是指2个(含)以上、10
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
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
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五)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英文缩写“PP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
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的,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
围内流通转让的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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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产支持票据(英文缩写“AB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
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七)项目收益票据(英文缩写“PR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
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是指本行作为承销商,依照协
议推荐、协助发行人注册并发行销售债务融资工具的行为。本行作为主承销商、
联合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参与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其职责分
工、业务组织、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及内控合规管理按本办法执行。债务工具融
资业务其他相关事宜仍按《银行债务工具融资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4〕186
号)执行。
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类型,按照承销商职责可划分为主承销业
务和分销业务两种:
(一)主承销业务,是指本行作为主承销商(指担任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副主承销商,下同)推荐发行人就拟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进行注册,并承销、获
取承销报酬的行为。
(二)分销业务,是指本行作为除主承销商以外的承销团其他成员(指担任
分销商,下同),向具备资格的投资者销售债务融资工具,获取销售佣金的行为。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承销方式,可分为全额包销、余额包销
和代销三种承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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