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销售假药案(宝坻、移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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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

行政机关: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天津某大药房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天津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

案件分类:行政处罚(行刑衔接)

二、简要案情

2021年9月9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联合行动,成功捣毁位于天津市宝坻区一销售假药筋骨疼消丸的药店。发现当事人经营筋骨疼消丸,现场查扣1865盒筋骨疼消丸、107个空箱及当事人涉嫌在网上销售上述产品的手机1部。经查,当事人以12元/盒的价格从王某处购进筋骨疼消丸126箱(100盒/箱),购进金额共计151200元。以15-22元/盒不等的价格销售。筋骨疼消丸内有产品说明书,并在其中标示了“药物简介”、“风湿骨病特效药”、“治疗风湿骨病”等适应症和功能主治,明示了“治愈”、“按疗程服药”、“用法及用量”等内容。同时,经对部分消费者调查,该产品宣传用于治疗人的疾病。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决定结果

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犯罪,本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立案侦查。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依法取得了以下证据: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公民身份证等证明当事人身份、资格的证据。

扣押的药品实物、现场检查照片、根据当事人手机微信中交易截图与消费者联系并对其中的消费者刘某志、张某泉的询问笔录、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对“筋骨疼消丸”的认定意见。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手机微信中截图的交易筋骨疼消丸记录。

向当事人及该店员工询问从事违法行为的起止时间、数额、货值金额、流向等。

本案现场查获1865盒筋骨疼消丸以及107个空箱,并查看当事人手机交易信息。当事人对销售行为供认不讳,证据充分。根据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宝坻区市场监管局出具了对“筋骨疼消丸”的认定意见。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筋骨疼消丸内有产品说明书,并在其中标示了“药物简介”、“风湿骨病特效药”、“治疗风湿骨病”等适应症和功能主治,明示了“治愈”、“按疗程服药”、“用法及用量”等内容。同时经对部分消费者调查该产品用于治疗人的疾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应认定为假药。因销售假药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定性为销售假药案。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本案不涉及。

六、典型意义

本案是落实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多部门共同打击药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实施以来,由于对假药的定义进行了全新的界定。天津市各级药监部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积极开展行刑衔接工作。

一是提前介入、固定证据。本案是举报者向宝坻公安局举报某药店销售假药。区公安同志在确认现场存在涉嫌违法销售假药行为后,第一时间通知区市场监管局药械部门到场,区市场局工作人员先期开展调查处置,固定证据,做好了后续移送工作。

二是积累经验,锚定线索。该产品标示“许可证号:豫卫食证字[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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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石膏建材、电力金具、教学设备等行业技术、销售、行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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