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妨碍药品管理秩序案(五办、移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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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2

行政机关: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曹某琴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曹某琴涉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案

案件分类:行政处罚(行刑衔接)

二、简要案情

因当事人曹某琴涉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我局于2022年4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曹某琴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我局于2022年5月13日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市药监局于2022年4月18日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按摩室”存在销售“秘制中药丸”的情况,所销售的药品为“三无产品”。2022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对曹某琴实际经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带花纹彩色瓷罐2个、绿色瓷罐1个,每个瓷罐中均分别装有内容物为黄色粉末的黄色胶囊、内容物为白色粉末的黑色胶囊及黑色药丸;另发现有绿色外观膏药24贴、擀面杖1根、经营记账本3本和各类袋(瓶)装粉末若干;经查看当事人的配偶吴某的手机网购记录,显示其购买过空胶囊壳3000粒、胶囊灌装板1个、各类瓷罐80个等。当场对涉案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4月19日及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曹某琴的配偶吴某进行了询问,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4月20日及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曹某琴进行了询问,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前提下,生产、销售“秘制中药丸”。该“秘制中药丸”为当事人将预先购入的“新版痛风特效药”进行加工及包装所得,销售给在其按摩室进行理疗的患有颈椎病、关节炎等疾病的顾客使用,并规定了用法及用量。经调查,当事人曹某琴自2020年5月6日至2021年10月23日期间共售出“秘制中药丸”40瓶,单价为600元/瓶。

市药监局针对所扣押的“秘制中药丸”委托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5月11日,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情况说明,经对“秘制中药丸”三种制剂进行检验,在黑色胶囊中检出了化学药成分吡罗昔康,在黑色药丸中检出了化学药成分对乙酰氨基酚,在黄色胶囊中检出了化学药成分地塞米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

四、决定结果

因当事人曹某琴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本案移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我局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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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石膏建材、电力金具、教学设备等行业技术、销售、行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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