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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发票管理,规范日常发票业务操作,防范税务风险,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公司受托管理的集团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
3术语和定义
3.1发票
本规定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4职责
4.1财务资产部
4.1.1负责制定发票管理制度。
4.1.2负责公司发票业务管理。
4.1.3负责公司本部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缴销及收取。
4.1.4负责对所属单位发票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4.2所属单位财务部门
4.2.1负责本单位发票业务管理。
4.2.2负责本单位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缴销及收取。
4.3业务经办部门
4.3.1负责收取经办业务发票。
4.3.2负责对收取的发票审查。
5管理内容
5.1概述
5.1.1本规定所指的发票包括提供管输服务及其他经营活动开具的发票,以及购进货物、接受服务及其他经营活动收取的发票。
5.1.2公司开具发票的管理流程包括领购、保管、缴销、开具等;收取发票流程包括发票传递、发票审查、发票认证等。
5.2发票类型
5.2.1按票面额度划分发票类型包括:
a)定额发票,指从税务局购买的票面金额固定的发票。
b)非定额发票,指机打或手工填写的票面金额不固定的发票。
5.2.2按照开票方式划分,发票类型包括:
a)手写发票,指手工填写的发票。
b)机打发票,指在税控系统中开具的发票。
c)电子发票,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上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下载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
5.3发票领购
财务部门负责人根据本单位业务需要确定票种及购票数量,指定专人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发票领购。
5.4发票保管
5.4.1发票管理人员
a)负责登记空白发票。
b)负责将空白发票、发票存根联、作废发票、抵扣联发票及发票登记簿存放在专柜中,其中,空白发票须上锁保管。
c)负责将发票联存根、作废发票、抵扣联发票装订成册,至少每半年装订一次。
d)发票丢失、被盗时,发票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挂失、作废手续。
5.4.2开票人员
a)领用空白发票时,负责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b)负责在作废发票上盖“作废”专用章,并在《作废发票登记表》上登记。
c)负责将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作废发票传递给发票管理人员。
d)负责保管开具发票专用设备。
5.4.3财务部门负责人
负责保管发票专用章,或指定除发票管理人员或开票人员外的其他人员保管发票专用章。
5.5发票缴销
a)发票存根联、作废联、抵扣联、发票登记簿在保存期满5年后,由发票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b)因单位名称或纳税人识别号等变更需停止使用原发票的,以及已注销税务登记不再使用发票的,由发票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5.6发票开具
5.6.1开具发票业务范围包括:
a)销售原油、天然气。
b)提供管道运输及相关的技术服务。
c)从事的其他经营活动。
5.6.2发票开具流程
a)开票人员依据业务部门提供的书面证据开具发票。
b)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开具的发票进行复核,如发现错误,作废重开。
c)开具的发票经复核无误后,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加盖发票专用章。
5.6.3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
a)销货退回。
b)销售折让。
c)开票有误但不能作废。
5.6.4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5.6.4.1开具红票
a)购货方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时,购货方财务部门负责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b)购货方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时,销货方财务部门负责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5.6.4.2开票截止时间
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截止时间为当月最后一天的晚上12点。
5.6.4.3其他注意事项
a)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业务部门负责向购货方索取发票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
b)不得对外转借、转让发票,不得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c)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超范围经营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5.7发票收取
5.7.1发票收取范围
a)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除5.7.2、5.7.3所列情况外,均应索取发票。
b)符合增值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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