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绿化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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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绿化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地和草原保护法》等法律和法规,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促进绿地建设和草原保护,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独资企业绿化公司(以下简称“绿化公司”)为独立法人,依法独自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整,注册地址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三条绿化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城市绿化、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园林施工及养护、草坪种植及管理、绿色种植、城市道路保洁、废旧物资回收及处理等,并可根据市场需求及公司自身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绿化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高质量的绿化作品,满足客户、员工及社会的需求,为生态环境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章股权结构

第五条绿化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由一名股东出资设立。

第六条绿化公司设立后,股东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出资款项足额缴入公司开设的经营账户,并签署出资证明。

第七条绿化公司所有者权益总和为注册资本,其中股东出资的所有者权益为股份。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绿化公司制定章程,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等领导机构,实施集中管理制度。

第九条绿化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一名或多名董事组成,并设立董事长一名。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规划、财务预算、重大投资决策、人事任免等事项负有决策权。

第十条绿化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一名或多名监事组成,并设立主席一名。监事会对绿化公司的财务尤其是财务管理、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并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绿化公司设有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实施董事会的决策,具有公司的业务管理权。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任用和解雇公司员工,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实施方案等。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绿化公司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国家财务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应设立财务部门,并按时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公示。财务部长由董事会任命,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绿化公司财务预算由总经理和财务部门共同编制,报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绿化公司应按期完成税费缴纳义务,及时公示财务报表,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财务制度,杜绝财务违法行为。

第五章员工管理

第十五条绿化公司员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宣传和践行职业道德,注重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及人才梯队建设。

第十六条绿化公司设有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公司员工的招录、考核、培训、薪酬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绿化公司采取合理的薪酬政策,公平对待不同层次员工,根据员工劳动贡献和工作表现,合理安排员工的薪资福利待遇。

第六章公司解散和财产清算

第十八条绿化公司发生解散的情况,应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依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债务清偿和财产分配。公司财产清算时,除在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条件下进行盈余分配外,其余财产应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经过股东会的审议并获得全体股东的同意,已经登记注册的公司章程,须依法办理文件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绿化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自本章程发布之日起生效。前述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独资企业绿化公司章程(样板)的草拟由律师根据中国法律和当地政策制定,其中详细说明了绿化公司的组织架构、管理模式、财务管理以及员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不仅有利于加强公司对内的管理,提高公司的效益,还有助于推进企业在市场的竞争中获得更好的位置并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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