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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99
CCSA20
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4807—2024
儿童福利机构个案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Childwelfareinstitution—specificationforcasesocialworkservice
2024-07-11发布2024-09-10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65/T4807—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院提出。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小燕、李冬冬、哈丽旦·艾比布拉、李壮、石佳玮、叶萍、阿依古再丽·艾合麦提。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院。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院(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康复路26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5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联系电话:0991-2887757;传真:0991-2887757;邮编:830001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院联系电话:0991-3972010;传真:0991-3972010;邮编:8300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91-2818750;传真:0991-2311250;邮编:830004
1
DB65/T4807—2024
儿童福利机构个案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个案社会工作的服务原则、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督导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开展的个案社会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167—2021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者socialworkerinchildwelfareinstitution
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儿童福利机构内专门从事儿童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
[来源:GB/T42194—2022,3.3]3.2
儿童个案工作socialcaseworkforchildren
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者在专业价值理念的指导下,运用适当的专业方法和技巧,以个别化方式为儿童提供相关服务,增强其解决困难和适应社会的能力,改善和恢复其社会生活功能的一种社会工作方法。
[来源:GB/T42194—2022,4.1]
3.3
儿童个案管理casemanagementforchildren
以面临多重问题或需要的儿童为服务对象,由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者统筹协调服务过程,促进跨专业协作,满足儿童多重需求的整合性服务模式。
[来源:GB/T42194—2022,4.4]
3.4
综合安置comprehensiveresettlement
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者根据儿童需求评估结果,以儿童权益最大化为原则,协调儿童福利机构内生活照料、医疗、教育、康复等专业团队,为儿童提供满足其需求的生活照料、康复、教育、医疗等综合安置服务。
4服务原则
2
DB65/T4807—2024
儿童个案社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在开展服务的过程中,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者应以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为出发点,以保障儿
童权益最大化的原则;
——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者从儿童进入儿童福利机构时至离开儿童福利机构止,应提供满足儿童全面需求的全人全程的原则;
——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者应为儿童福利机构内所有儿童提供享有平等的服务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民族、年龄、身体健康状况、性别、受教育程度、居住条件等因素受到不平等待遇,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参与的机会和权力的原则;
——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者在开展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所有服务都应以儿童为中心的原则;
——儿童福利机构除非出现儿童伤及自己、他人,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保密例外的情景以外,应为儿童保密的原则;
——儿童福利机构不应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儿童个人身份资料和其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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