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北地区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市场化购售电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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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冀北地区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

市场化购售电合同

(示范文本-2024年版)

甲方(电力用户):

乙方(售电公司):

《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为保障售电公司与其签约零售用户市场化购售电工作有序开展,依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示范文本。

1.参加冀北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应按照本示范文本签订市场化购售电合同,并依据本合同约定严格履约。如需对示范文本中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应在合同预留双方约定的条款中进行约定。

2.本合同为双方就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作为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中心)执行双方市场化购售电结算的唯一认定合同。

3.本合同中双方做出的市场交易约定需符合冀北电力市场相关规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做出违背或超出市场规则的解释行为均属于虚假承诺。

4.对于本参考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

5.本合同不适用于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与其供电营业区域内电力用户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目录

TOC\o1-1\h\z\u第1章定义与解释 3

第2章双方陈述 6

第3章双方权利及义务 7

第4章合同电量 9

第5章合同电量电价 11

第6章偏差电量电价 15

第7章绿电补偿 17

第8章计量与结算 18

第9章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20

第10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21

第11章争议的解决 23

第12章特别约定 24

第13章其他 25

冀北地区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_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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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购售电合同

本市场化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两方签署:

甲方(电力用户):,

系一家满足河北省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企业授权资格)、选择向本合同中售电公司购电的用户。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售电公司):,

系一家满足河北省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可在冀北电网范围内开展售电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甲方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具备电力直接交易资格,在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注册,并同意委托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代理购电。

2.乙方符合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相关规定,在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注册或业务范围涵盖冀北区域,并同意根据本合同约定代理甲方购电。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市场化购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改〔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发改经体〔2015〕2752号)、《河北省售电公司管理细则》(冀发改运行〔2023〕3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年月至月的市场化购售电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定义与解释

1.1本合同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直接交易电价:为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通过双边协商或集中竞价等方式确定的电厂侧上网电价(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及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

1.1.2批发市场:发电企业与大用户、售电公司直接开展交易形成的市场。

1.1.3市场调节系数:经政府审核发布的批发市场超用调节系数(U1)和少用调节系数(U2)。

1.1.4偏差电量: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量与零售合同电量的差值部分为偏差电量,偏差电量按总量或分时段电量计算,实际用电量超出对应合同电量部分计为超用电量,实际用电量低于对应合同电量部分计为少用电量。

1.1.5零售交易价格:指售电公司与由其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约定的市场化交易售电价格,分为:

1.1.5.1零售合同电量电价:指售电公司与由其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约定的市场化交易合同电量售电价格。其中签订绿电条款的零售合同,合同电量电价包含电能量价格和绿色电力环境价值。

1.1.5.2零售超用电量电价:指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实际用电量(总量或分时段)与代理合同电量的超用电量售电价格。

1.1.5.3零售少用电量电价:指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实际用电量(总量或分时段)与代理合同电量的少用电量售电价格。

1.1.6甲方原因: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导致未按合同履约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7乙方原因: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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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石膏建材、电力金具、教学设备等行业技术、销售、行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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