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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

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

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第三条通风科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

理工作。

第四条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

工的采掘连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通风科

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第五条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须有采掘班

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

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工(班)组长负责管理、

使用、维护,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矿调度和通

风调度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

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

《煤业集团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六条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

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

100~30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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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

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七条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

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单位党政领导各罚款500元,对

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

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八条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

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声光报警器、动力开关的

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

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

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

告,经通风、调度、安管、机电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分别送通

风和机电部门。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

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

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通风科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

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

第十条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

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风科

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

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通风科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

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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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8小

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

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

行交接,届时机电动力科、安管科、通风科、施工单位负责人一并进

行验收,并签字交接。使用单位不接收者对主管队长、书记、技术负

责人各罚款500元,并限期接收,逾期不接收者加倍处罚。接收后,

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管理、使用、维护均有施工单位负责。一旦出现

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电缆、接线盒、传感器)的损坏、丢失,不符合

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按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及相关规定追究使用单位

的责任。

第十三条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有

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

经有关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通风科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

测设备。施工单位无批准的安装或拆除申请单不予开、停工,若擅自

开停工,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十四条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由使用单位通知通

风科,通风科与使用单位电工共同进行,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处理,以

防将线接错,损坏仪器。如发现传感器移设不到位、不及时,均按不

安全行为处理。并纳入施工单位电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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