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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福建省小学学生休学规定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
长一年。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分别核办后可以复学,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
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
第九条休学流程如下: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上述休学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
请;
2.学校认真审核学生休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3.对于同意休学的,由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发起休学申请(需
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不符合条件的,学校要做好解
释工作;
4.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
第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
人填写《中小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附件6),凭出国护照、
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向学校申请,由学校在全国学籍系
统中操作(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回到境内后仍接
受基础教育的,应办理“出国(出境)复学”手续,接续原来的学籍
档案。
第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
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
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学生出国(出境)
定居;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
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填写《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7),
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办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报主管教
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退学。
退学一年内,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办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报主管
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第十二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一个月内通过全国
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十三条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经学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
就读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学校应及时依法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依法动员其返校就学,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
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
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小学毕业证书经校长签章后由学校颁发。对准予毕业的
初中和高中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附件8),经主管教
育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加盖学校公章及主管教育行
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毕业证号编排规则与学籍辅号相似,其中第二、三位数改为毕业
年度后两位数,前面加冠字母B。
第十五条初中、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由毕业学校发给《学
历证明书》,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
补发一次。
第十六条对完成初中或高中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达不到
规定毕业条件的,由学校颁发结业证明书,编制花名册。
第十七条高中学生未完成修业年限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
属于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
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一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
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
或高清摄像头等,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
机制。
校长是学校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
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
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学籍管理员应当由各单位或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担任(在校生数
多的学校由教务部门副主任担任),责任心强,熟悉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全国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
密要求等。对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定期组织培训,并
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明确岗位职责,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
计算工作量,将系统应用和技术支持纳入学校教师职务(职称)评聘
和工作考核。各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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